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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776570408 于 2019-5-30 21:59 编辑
控告书
控告人:崔生,男,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迈宵人
被控告人:高明,男,广东省电白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我们因电白区霞洞镇迈宵村委会林桂松、林桂丰等六户人违法占用迈宵小学土地建房一案,2015年电白区国土资源局向电白区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拆除(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茂电法行非诉字第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25号、128号裁定书生效三年多(已裁决对该案违法建筑拆除),但被控告人对该案执行故意久拖不结,既然不执行,又不依法退回电白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违建,操控电白区国土局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弄虚作假,多次讲假话(有录音见证)知法违法,严重失职、渎职,违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第六条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林桂丰等人违法建房土地属于村委会违法卖迈宵小学校的土地(经镇、区、市政府、党委等七个部门一致查实属违法买卖土地、违法建房,有答复信见证),村委会副主任黄玉英是该案被执行人林桂丰妻子,电白区监察委、纪委已对违法建房者黄玉英党纪政纪处分。但被控告人高明,不按法院审判庭作出裁判执行拆除,严重失职、渎职。更为甚者被控告人高明去函操控电白区国土局违法补办准建证给违法建房者(电白国土局称:不会按法院建议违法办证,法院违法,又想拉我国土局违法,想把我几千元工资倒掉),严重违法乱纪。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所以讲明:电白区法院对受理电白区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拆除申请,均属违反最高法院的法律有关规定,属知法,违法,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事实,我们多年多次向电白区人民法院纪检举报,没有派员认真查处,包庇纵容,弄虚作假,无作为。
为此,请求督促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立即退回电白区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拆除申请,由电白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依法对该案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并追究被控告人高明操控电白区国土局违法办证(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等违法乱纪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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