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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健因需要资金使用,在2013年6月向中国农业银行高州支行申办一张额度为52000元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的前一段时间张某健按时还款,后因经济状况不好,便不再向银行还款,逃避发卡银行电话、信函和上门催收追讨。同样,2015年5月,张某健又在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不按时还款。截至2016年5月6日止,张某健尚欠农业银行本金、利息共33249.82元;截至2017年11月15日止,尚欠建设银行本金、利息共86140.92元。
2015年3月起,张某健通过朋友介绍或微信“摇一摇”等方式物色诈骗对象,采用虚构小投资可获高回报的金融理财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信任,骗到广西北流市卢某怡26900元、白马镇李某芳60000元和高州市荷花镇莫某霞5000元,期间以“投资收益”的名义支付了3330元给卢某怡,支付了1402元给李某芳,支付了217元给莫东霞。张某健于2017年7月20日被高州市公安局民警在高州市荷花镇抓获。
【处理结果】
2018年3月1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1、被告人张某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被告人张某健信用卡诈骗所得款人民币119390.74元,限被告人张某健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3、被告人张某健诈骗所得款人民币86951元,限被告人张某健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卢某怡2357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芳58598元;退赔被害人莫某霞4783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信用卡消费现已成为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消费支付手段。由于部分金融部门对持卡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审核把关不严、个别公民诚信意识不强等问题,信用卡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信用卡犯罪案件也日趋突出。一般情况下,如果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金融部门会将持卡人拉入信用黑名单,或发函催收,或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讨,这属于民事处置范畴。然而,持卡人一旦出现恶意透支,透支金额1万元以上,经金融部门两次催收三个月未还的情况,就触及刑事犯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健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超过10万元,又经银行多次催收三个月迟迟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总而言之,信用卡消费有风险,用之须慎之又慎。一方面,金融部门要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严格授信审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止出现部分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情况。另一方面,持卡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结合自己实际,做到“量身”办卡、“量力”用卡,切莫将信用卡当作临时摇钱树,盲目地“透支明天潇洒今天”,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后果将得不偿失。(来源:好心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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