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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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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第九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建等;
2.无占道经营等;
3.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4.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
(二)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3.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
(三)绿化亮化: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保持其所有或使用的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保洁责任区;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使用人或者施工人的,产权人应当督促其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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