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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没看过政府文件,文件明确规定有需居丶村委会出证明才能办照的情况,见第八条。
附:
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是否为合法建筑等内容。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贸易(不含零售)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范办理。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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