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事原告冯义成涉嫌诈骗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民事枉法裁判的法官是犯罪嫌疑人最大的保护伞。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李土桂,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号901房,身份证号码:4409021955********,电话:18998282926。 请求事项: 请求对(2018) 粵09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疑问进行答疑。 事实和理由: 冯义成诉李土桂、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粵09民终1155号判决,申请人李土桂对判决书中的疑问如下,请予解答: 一、16.7万元借条李小红是否签字或事后追认? 二、16.7万元借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三、16.7万元借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冯义成举证?冯义成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 四、16.7万元借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李小红不出庭抗诉,是否冯义成就不需要按法律规定提供证据证明了? 五、原判决认定16.7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依据何证据? 六、本案争议焦点是否是:“16.7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七、冯义成是否需要提供16.7万元借条真实发生的证据证明? 八、冯义成是否提供了16.7万元借条真实发生的证据证明? 九、冯义成除陈述16.7万元借条是几次借款现金交付的结算外,是否提供了证据佐证? 十、合议庭是根据那些证据来认定16.7万元借条的借款交付事实?
以上疑问,请予解答?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土桂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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