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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还规定了“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因此,在任何公共场所、在所有大众传播媒介上都应禁止出现烟草广告。茂名市目前正在大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在城市建成区出现任何烟草广告都会被一票否决,为了使我市顺利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我们应响应号召自觉禁烟,自觉拒绝公共场所内出现任何烟草广告。作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更加要注意不能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草广告,或摆放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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