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1998年村干部勾结华建公司抗法征地惊天真相 看清“坡耀十兄弟”乱政霸财人间恶魔的狰狞面目 茂名市公安局扫黑办: 1998年6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39号令,《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于199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本省城市(含县城)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见附件1) 省政府发布的第39号令,给原本打算以每次购买几十亩,一步步蚕食坡耀村剩下的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华建公司老板叶一豪,当头一棒。为了一口吞下坡耀村剩下的1200亩土地,华建公司老板叶一豪与坡耀一、二队村干部(号称:坡耀十兄弟),为共同谋取不法利益,相互勾结,无视省政府发布的第39号令,瞒骗群众,私订土地转让黑协议,偷偷将坡耀村集体剩下的1200亩土地(含耕地),以“白菜价”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华建公司搞房地产开发,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1998年当年,高州市政府为了规划建设素水公路第一期,需要征用坡耀村129亩土地(含121亩耕地)。由于村干部已私下偷偷将坡耀村所剩的1200亩土地全部转让给华建公司(不敢向群众公开),因此,市政府要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只能从华建公司手中回收。但村干部与华建公司私订的1200亩土地转让协议,未向坡耀村群众公开,未经集体通过,程序违法。因此,市国土局只好以补充协议征地方式,正式向坡耀村集体提起征用坡耀村129亩土地(其中121亩为耕地),作为素水公路第一期建设用地(含公路两旁商业住宅用地)。据此,长期操控把持村务的“坡耀十兄弟”紧抓“契机”,面目狰狞,匪气十足,为满足极度膨胀的私欲,目无党纪国法,竟胁迫政府接受丧权辱国等条款,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当年村干部与高州市国土局议订的《关于征用谢村管理区坡耀一、二队土地补充协议》就是铁证。(见附件3) 一、胁迫政府欺骗群众确认村干部将坡耀村1200亩土地全部转让给华建公司开发房地产的正式协议生效。 《关于征用谢村管理区坡耀一、二队土地补充协议》第四条规定:甲方今次征用乙方的土地,考虑到乙方的土地基本征完。补充协议只征用坡耀村189亩土地(其中60亩为待征),村集体还有1000亩土地尚未征用,这就叫坡耀村的土地基本征完了?补充协议条款隐晦含糊,极具欺骗性,如果群众签字,实际上等于承认村干部与华建公司签订转让坡耀村1200亩土地的正式协议生效,严重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已发布施行的第39号令,其实损害最大的还是国家利益。 二、干涉市政规划,威胁政府不得改变国有土地规划和用途,否则村干部有权收回政府的国有土地,或拒绝向政府提供用地。 《关于征用谢村管理区坡耀一、二队土地补充协议》第八条规定:该地不准改变规划和改为商住用地,若改为商住用地,乙方有权收回土地或拒绝用地。市政府征用坡耀村集体土地搞城市规划建设,村干部却不准市政府改变国有土地规划和用途,否则村干部有权收回土地或拒绝用地。坡耀村干部竟威逼政府接受丧权辱国条款——这就是坡耀黑恶势力团伙操控把持村务,挟持群众,威胁、恫吓政府官员,对抗党和政府的铁证。 三、明目张胆以集体名义,强揽市政土方工程项目,实际上为村干部的私捞工程项目。 《关于征用谢村管理区坡耀一、二队土地补充协议》第十条规定: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要推土、填土工程,乙方在具备资质条件,可以参加招标,若同等标价,可以优先乙方。村干部借假村集体的名义,明目张胆强揽市政土方工程项目,实际上为村干部私捞工程项目,与村集体没有任何关系。 由坡耀一、二队村干部组成的“坡耀十兄弟”,胁迫市国土局订立带欺骗性的、丧权辱国的、公然违反省政府第39号令的、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关于征用谢村管理区坡耀一、二队土地补充协议》,于1998年10月31日正式公开让群众签名。最后,还有约三分之一群众不同意签字,要求市国土局与中山街道办在别处按比例划出土地。 1998年11月17日,华建公司竟以“1997年3月征用了谢村管理区坡耀一、二队位于坡耀垌的土地,征地补偿已兑现”的虚假事实,欺骗广东省国土厅,骗得《关于高州市华侨住宅建设公司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批复》第四条规定:上述如有未填土的耕地,不得擅自填土。(见附件4) 1999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2) 1999年2月开始,“坡耀十兄弟”召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把场,动用各种土方工程机械,无视省国土厅批复中“如有未填土的耕地,不得擅自填土”的规定,不顾不同意签字群众的强烈反对,将坡耀村120多亩耕地全部填埋,群众赖以生存的主要水田、菜地、全部被摧毁,严重破坏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导致部分群众生活出现极端困难。 为此,坡耀村不同意签字群众被迫通过信访依法维权,也不断与中山街道办及市国土局进行交涉,要求在别处按比例划出不同意签字群众的土地。但“坡耀十兄弟”紧紧抱住1200亩土地不放,翻脸威胁市政府各部门官员不得解决群众合情合理诉求。正如市国土局局长苏仲球对信访群众大声咆哮所说:“我拖得一时算一时,拖得我就拖。”而科长陈超平也很无奈地对信访群众说:“我们国土局长的位子,都让你们坡耀刘强坐了。”甚至“坡耀十兄弟”还对坡耀群众大肆恐吓叫嚣:“我要让未签字的群众,一个个跪着签字给我。” 由于坡耀村群众觉醒,不断通过信访依法维权,直到2007年华建公司宣告破产,其与坡耀村干部所私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正式作废,使坡耀村还有约1000亩土地没有落入奸商之手而得以幸存,为国家挽回现价值50多亿土地财产损失,最终高州市人民政府成最大赢家。而今高文小学、万福新城、时代君悦府、永盛中心城、万福名雅城等等一大批大型项目,以及黄二小组留用地、竹栏街拆迁安置用地、冼太广场拆迁安置用地等市政征地拆迁安居工程,还有机会落户坡耀,实属高州市人民之万幸。 但是,华建公司破产后,高州市政府重新提起征收坡耀村所剩的约1000亩土地时,“坡耀十兄弟”非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继续操控把持村务,打着维护集体利益和所谓历史遗留问题的幌子,威胁政府实为私已之利,屡屡得逞,却又无法填满“坡耀十兄弟”张开的血盘大口,令为征收坡耀村土地的历届政要头痛不已,举步维艰。 综上所述:1998年,由原坡耀一、二队村干部组成的“坡耀十兄弟”,在《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 办法》实施后,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出台前夕,与华建公司老板叶一豪,相互勾结,为共同谋取不法利益,瞒骗群众将坡耀村所剩的1200亩土地,全部非法转让给华建公司搞房地产开发,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此后,“坡耀十兄弟”私欲膨胀,继续操控把持村务,对抗党和政府,要挟政府官员,打压迫害群众,乱政霸财,长期实行“三搞政策”,搞政府、搞集体、搞群众(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本人已向有关部门举报),搞搞震至今从未消停过,为祸一方二十载余,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坡耀村以原坡耀一、二队村干部(坡耀十兄弟)为骨干成员的黑恶势力团伙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现请求贵办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坡耀村黑恶势力团伙涉嫌犯罪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此致 举报人: 刘国强 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 住址:高州市潘州街道坡耀六区 148号旁果园 电话:18820450096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 办法 ( 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1998年6月10日发布 本省城市(含县城)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土地招标、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土地招标、拍卖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土地拍卖,以最后应出最高价者为竞得人。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办法。   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纪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接受咨询。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做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比小综合评最优者;(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四)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一)土地管理部门于截标之日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中标条件的,应同时公告标价或出让底价、付款方式;(二)投标者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三)按公告的决标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经评定后决标;(四)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五)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六)标人按规定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拍卖活动的基本程序:(一)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二)竞投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三)在约定的时间内、地点并按以下程序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四)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五)竞投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锝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伸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或地产交易机构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定金可抵作地价款。   第十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诲,不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书的,应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投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土价款总额的10%扣违约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按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标、拍卖活动要进行鉴督,并可以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活动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负责人承担赔偿。   第二十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予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 接受贿赂, 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外分; 构成犯罪或上级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起施行) 国土资发(1999)30号令 1999年1月27日发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在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和发展土地市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各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比例很小,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仍主要以协议方式进行,不处于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不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集约用地、节省土地资源。为进一步依法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特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健全土地市场的客观要求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可以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实现土地优化配置,还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完善土地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深远意义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二、严控建设用地总量,整顿土地市场,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环境
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关系。除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按《[url=]土地管理法[/url]》和《[url=]城市房地产管理法[/url]》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要继续加大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重点查处各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落实
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今年土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招标拍卖的具体范围,提出拟订方案、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要求,使此项工作逐步制度化。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检查指导,并将其纳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严格考核,真正把招标、拍卖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尽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协议为主向以招标、拍卖为主的转变。
各地要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中介机构建设,为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保障。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配合国土资源部做好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中介人员和机构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在各省培训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评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介人员资格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
各地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1999年5月底前报我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
1999年1月27日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