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男子周某参与聚会后醉醺醺地从KTV出来,带上陪酒女驾车离开,结果发生单方事故身亡。随后,其家属将参加聚会的朋友、陪酒女、KTV告上法庭。 8月21日从丽水市中院获悉,该院日前二审判决:KTV、陪酒女和一同聚会的所有朋友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中,KTV被判承担5%的赔偿责任,陪酒女承担3.5%的赔偿责任。 2018年3月10日凌晨,周某与朋友李某、黄某等五人到龙泉市一家KTV唱歌、喝酒,期间通过包厢工作人员叫了几名陪酒女。凌晨3时许,喝了不少酒的周某带陪酒女王某离开包厢,自行驾车离开。此后20多分钟内,其他几人陆续离开。 凌晨3时44分许,周某驾车经过一处路口时,车辆撞到道路中间的花坛,失控翻至路边,王某被甩出车外受伤,周某被压在车底,当场死亡。经鉴定,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醉酒后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周某的父母将参与聚会人员,以及KTV、陪酒女王某告上法庭。
院认为,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因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同时,兼营酒水的经营主体更应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承担照顾、保护义务,判定KTV对因周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计5.4万余元。李某、叶某作为聚会中未饮酒者,亦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不能因没有饮酒而免除责任,判定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1.6万余元。陪酒女王某应对其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定的3.5%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妥。在聚会中饮酒的黄某、陈某、柳某一审后未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2.5%、2.5%、1.5%的赔偿比例的认可。 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法院认定周某死亡造成的物质损失为105.5万余元,精神损失5000元。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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