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小学教师,本科学历,2000 年8月参加工作,响应国家二孩政策,现怀孕7个月,2007年9月经高州市教育局开具干部介绍信从高州市某镇中心学校借调到高州城区某小学任教,所任教的级每年都被学校评为文明班,本人被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今年7月25日左右,我收到现校长通知,我被解聘了,要回到原来学校受聘,要么就要参加高州市2019年城区中小学老师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和茂名市教育局、茂名市机编办、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人社局联合下发文件(茂教字[2019]90号)关于印发《2019年茂名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第11页“第六、有关人员的说明:……(二)孕期产期哺乳期人员;……(四)借用人员是指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出具借(抽)调、借用手续的教职员工,该类人员为机动人员,其编制、岗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单独划拨给聘用学校,由聘任学校对其岗位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高州市教育局长陈*超违反《劳动法》和茂名市有关文件精神、官僚主义严重、乱作为,请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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