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在冯义成母亲卢勤芳名下的三间商铺
茂名市计星路144号大院第二栋的三间商铺登记在冯义成母亲卢勤芳名下【原粵房地证字第0718585号,现(2016)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00009号,土地230平方米】,但却是冯义成收租金。茂名市计星路144号大院的所有商铺原都是国家划拨土地和茂名市计星苗圃场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经过什么途径现登记在冯义成母亲卢勤芳名下的,原茂名市计星苗圃场场长是冯义成亲戚。经了解是茂名市计星苗圃场与冯义成母亲卢勤芳发生民间借贷关系,90年代还是万元户时期,作为农村妇女的卢勤芳借给国有企业茂名市计星苗圃场6.2万元。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和解,茂名市计星苗圃场将国有资产的三间商铺抵债便转到了冯义成母亲卢勤芳的名下。奇怪的是:茂名市计星苗圃场从未收到过茂名市计星苗圃场与卢勤芳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任何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法院也沒有存档可査。国土局登记档案也只有伪造的茂名市计星苗圃场与卢勤方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更沒有缴交国家划拨土地出让金收据,什么都可以做假,但是否缴交出让金谁也做不了假, 这明显是冯义成伪造法院法律文书,欺骗证件登记部门诈骗茂名市计星苗圃场国有资产。
二、登记在冯义成名下的三间商铺
茂名市计星路144号大院第三栋的三间商铺登记在冯义成名下【原粵房地证字第2174050号,现(2016)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90年代冯义成借给化州人崔某伟4万元,茂名市计星苗圃场作为担保人。冯义成起诉崔某伟及茂名市计星苗圃场,法院判决茂名市计星苗圃场负连带责任,所以茂名市计星苗圃场将三间商铺抵债便转到了冯义成名下。茂名市国土局登记档案中有一份沒有茂名市计星苗圃场盖章和法人签字的与冯义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更沒有国家划拨土地出让金缴交专项收据,这明显是冯义成欺骗证件登记部门诈骗茂名市计星苗圃场国有资产。
0000006、0000009两个不动产权证号,六六大顺,长长久久。从这两个不动产权证号码便知冯义成与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的关系,冯义成沒勾结茂名市囯土资源局有关人员,能诈骗到国家划拨的土地和 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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