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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违建的法律依据。
1、一九八七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
2、二00八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3、二00八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
根据法律法规,在1987年后违返《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在2008年以后违返《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多宅、超出法定面积的属于违章建筑。在2008年后未经批准,违返《城乡规划法》的属于违章建筑。
关于违建问题的治理,我们一直有法可依,可现实是在各地违建普遍存在。为什会这样呢?是我们的法律有缺陷,还是执法出了问题?我国是法治社会,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所以出了问题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正是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者渎职不作为造成了今天的违建泛滥。
违建问题影响城市建设,该如何处理呢?打击违法新建可以用行政手段责令整改,强制拆除,对于已建成很长时间的违建可以进行司法强拆。但不论是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都面临选择性执法的困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大规模普遍存在的违法建筑,选择性执法有违法治公正、平等的原则,因此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不可预测的后果,谁能负起这个责任?谁愿意负起这个责任?
关于违建,是法不责众还是选择性执法?造成今天如此难堪局面的有关执法者要不要受到谴责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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