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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自管的楼盘,如果很多业主不交物业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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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的楼盘,如果很多业主不交物业费该怎么办?是电梯房。
物业费不交属违约的吧?
参考龙岭一区
发表于 2019-11-21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他,竟然敢不交
物业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谁之过——小区物业公司欠交水费被水务公司停水

2月27日的《都市快报》A09版报道了杭州市清合嘉园高层住宅停水的事件,这又是一起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无力垫付水费(或者电费)提前撤出而引起水务公司停水的事件。谁之过?报道中没有点明,物业公司说“赚不到钱就算了,不能亏得那么狠”;业主说,“应该谁没缴就停谁家的水”,别害了我们大家;社区主任说,“总不能又让街道垫钱吧”;水务公司更简单,一张《欠费客户拆表停水公告》表明了立场。
杭州市水务公司对待这类事件的办法就是那么简单而强硬,我之所以说“又一起”,这在《都市快报》和浙江电视台近两年的报道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件了。事由过程几乎一模一样,全是由于物业费的拖欠导致物业公司无力垫付水费(或者电费)而引起。
欠费停水国家法规有规定,水务公司当然要按规矩办。可是这一停把那些交费业主的水也停了,似乎不讲道理,这个小区有4成业主交了费,都成了冤大头。
我关注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两年多了,期间给杭州市政府、政协,给浙江省政府主要领导和浙江省人大去了许多信,也与我们小区的业主一起与当地政府进行说理并抗争。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关于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问题,是浙江省人大、政府、杭州市政府以及省内各市、县的政府都不光彩的一件事。
首先说说浙江省人大和省政府。2006年制定(2009年部分修改)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2007年浙江省政府根据《省条例》的要求而制定的《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应该是所有相关单位,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和电信等专业单位都必须遵守的地方法规,可是时至今日,全省只有绍兴市(2008年)、台州市(2010年)宁波市(2011年)余姚市(县级市,2013年)出台了执行浙江省政府规定的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时间是2007年4月20日),第十四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年的时间都过去了还有那么多的城市(独立承担供水系统职责的城市)没有出台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省人大、省政府有失监督、检查之责。
再说相关单位。《管理办法》出台后,省建设厅在2008年曾经有一个关于“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讨论稿。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正式出台。不过已经出台的几个市的管理办法中,都可以看到讨论稿的影子。不能不说是已经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作为省会城市的杭州市最为无理。《管理办法》刚一出台,杭州市政府在2007年立刻就草拟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接收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准备在五年内完成对全部二次供水住宅的接收与改造。不久(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起草的主管部门最终以经费分摊的问题、业主是否同意将该产权移交等等问题为由而搁置。七年过去了,到现在应该有个交代吧,不仅没有,据今年《都市快报》引自水务公司负责人的消息,杭州市还有30万户二次供水业主没有接收改造,比七年前并没有明显减少。
对于城市建设的历史欠账,政府应该有个积极的态度,不知道是不是由于我的信件引起了杭州市政府的注意,反把政府计划每年接收改造5000户一户一表制列为为民做善事的业绩(2013年杭州市政府要做的十三件大事,曾经在报纸上公开报道过)!?我们的媒体也不明事实真相,还不断报道水务公司接收改造那些已经乱倒无人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小区是为民办了好事?!。
杭州市政府不出台接收管理城市二次供水小区的管理办法,是在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有关二次供水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我在给政府的信中这样说过:普遍存在着产权不清、收费混乱、管理不善、水压不足、设施设备故障频发、水质存在二次污染等问题。社会危害是,1、改变了城市供水的公益性质;2、将专业化管理及保证水质安全性的责任推给了社会;3、将高昂的管理和维护费用转嫁给了使用人;4、造成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的对立和矛盾;5、激化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不交物业费,造成本应由物业费开支的二次供水的能耗费和设施设备维护费的短缺,小区内二次供水经常发生中断,欠费业主侵害了交费业主的权益,不仅白用水,还不承担维护费)。这些问题一般新建小区或者物业管理尚好的小区矛盾还不突出(矛盾不突出不等于问题不存在),但在设施设备陈旧,物业管理较差的小区矛盾就显的十分突出了。《都市快报》以“交付10年左右的小区倒了问题集中爆发期”为标题非常有针对性。
浙江省政府2005年制定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供水办法》)是目前水务公司的尚方宝剑,其中与《省条例》和《管理办法》冲突的地方是二次供水的“总表前管理办法”。清合嘉园小区六楼以上的用户采用的是小区内自有水泵二次加压后供水的办法,其水泵前总水表外归水务公司管理,表内归小区六楼以上业主所有并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了这个代为管理的职责,所以六楼以上的用户用水要由物业公司收费、代为交费。这就是表前表后管理职责的划分。六楼以下的用户,由于在水务公司直供水压力内就实行了“一户一表制”,由水务公司直接管理了。
按法理规定,当2006年省人大的《省条例》和2007年省政府的《管理办法》出台后,2005年省政府的《供水办法》的“总表前管理”办法就相应失去了其法律效用,各下级政府不按规定出台相应的后续法规,不等于已经失去效用的法规依然可用。可是,各地的水务公司仍然坚持按这个规定在执行停水时给客户的法规依据。而我们的业主却没有力量以《省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成为拒绝(按新规定,应该由水务公司自行向最终用户收费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收费,并且还要向代收费人支付代收手续费。《省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交费,反对停水的抗争武器。我在给龚正副省长的信中严肃地指出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我说,如果大家都闹了起来,都拿着这些法规打口战,或者由于停水出现了业主的群体事件,最后还得政府来收拾。因为责任不在业主们,而是政府啊!也许这个暗示得到了他的重视,给当地政府以压力,目前我们小区的供水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水务公司接收了一部分),全面接收的问题当地政府已经承诺会统一安排。我们仍将拭目以待。
谁之过?原因是多方面的,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不垫资了等等是水务公司停水的直接理由,但是,如果水务公司接收过去了呢?要停水,也只是针对业主个体,这与其他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还有关系吗?水务公司他不怕等,也不怕社会乱,反正手里有“总水表前管理”办法在保护着。实在不行,责任可以退给政府。
现在,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都已经管理到户了,只有水务公司以各种借口还在拖延,他给我们社会造成的混乱不能不说是已经到了必须制止的地步了。如果这个现状再不改变,我不知道后面还会有多少个小区再被停水。
如果这个真相过去大家都不晓得,还可以到处埋怨,我现在把他亮在这里供大家选择,你愿意你的家是下一个被报道的小区吗?
以上说到的三个文件网民们可以自己仔细研究研究,看看我说的对不对。网上都可以找到。


沙发 IM夕阳与黎明
2014-3-3 10:22
“绍兴市(2008年)、台州市(2010年)宁波市(2011年)余姚市(县级市,2013年)出台了执行浙江省政府规定的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这里的余姚市是笔者记错了,正确的应该是上虞市。特请大家原谅。

板凳 YZJ201
2014-7-27 14:26
杭州市政府不作为,杭州水务不作为,其它小地方的水务为何不等省政府的水务作出示范作用而先推出管理体制?作为杭州人还有脸面称为省城吗?
发表于 2019-11-21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开发商有肯定有很多惹起业主不满的地方,人家才反抗不交
发表于 2019-11-21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交就在他门口垃圾堆成山
发表于 2019-11-2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岭一区不同的 人家楼下店铺收益归全体业主 但是铺租一年就过百万 足以抵扣物业费
发表于 2019-11-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约定的东西,那就肯定不行。不交就停电停水,因为你不交,所以物业也没义务帮你做任何事!
发表于 2019-11-2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时今日还做不到分管到户?非得要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为小部分人的行为买单。
发表于 2019-11-2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头痛噢
发表于 2019-11-2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和业主好好聊聊,毕竟人家不会无缘无故不交物业费的
先做思想工作
辣条侠 发表于 2019-11-21 11:14
这个要和业主好好聊聊,毕竟人家不会无缘无故不交物业费的

屁,啥人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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