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政法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茂名市政法委、茂名市纪委、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南区纪委、茂南区人民法院: 广东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磊,在审理【(2019)粤0902民初1981号】一案中,知法犯法,无视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观恶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涉嫌勾结原告周某,渎职侵权,肆意玩弄践踏群众权益,企图“照顾”原告周某获得巨大利益,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把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的指示视如粪土,任性地践踏人民法院“从严治院”的要求。陈磊无视法纪罪证如下: 一、审理程序违法,严重超越法定审理期限 本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但是本案【(2019)粤0902民初1981号】是2018年4月4日受理,2019年12月30日才有判决,自案件受理至判决之日共历时20个月。陈磊法官无视检察院监督,连最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定审理期限敢违反?究竟背后有人,还是台下有金钱进账? 二、违反法律规定,错误采信证据,恶意错误认定事实, 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 本案中,陈磊滥用司法审判权,视法律为儿戏,仅凭‘案外人周才勇出具的二十份“收据”和“照片”’作为判案依据,判决中认定原告的所谓“证据”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该事实存在【(2019)粤0902民初1981号第22页】。所谓的证据:“收据”和“照片”,原告和案外人都从未在庭审中出示过,更未经过质证(可查看“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录像及庭审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陈磊竟然刻意以未出示过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案依据。当事人依法质证的权利被剥夺。 陈磊法官故意错误认定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违法采信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无视法律的行径,恐怕侮辱了法官这一岗位,亵渎了司法的神圣。 三、无视上级法院终审判决,刻意错误认定事实 2016年10月27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张屋村经济合作社诉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向刘毅作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初审裁定【(2016)粤0902行初41号】明确,填土平整土地行为为刘毅承包涉案地块后的个人行为,刘毅依法独立享有填土赔偿权利。不久,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终审裁定【(2016)粤09行终141号】,维持一审裁定。而且【(2017)粤0902民初1980号】案和【(2017)粤09民终2398号】案也确认了填土平整土地行为人是刘毅并非他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5851号】和【(2018)粤民申12510号】认可对刘毅作出补偿,在判决书【(2017)粤09民终2398号】(第13页):“周某称涉案土地的土方是其填的,虽然周某提供有‘照片’但是不能证实填土地点是涉案土地,也无其他佐证,不予支持。”但是,陈磊法官恰恰作出与以上生效判决相悖的认定,仅以案外人的“收据”和“照片”错误认定周某对涉案土地进行回填土。 陈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规定:对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直接受信认定。也违反了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陈磊为何在自己法院及上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不予采信反而认定是周某填土并判决本人对周某补偿? 四、滥用司法审判权捏造事实,错误判决 在本案土地征收过程中,茂南区国土局预公告{茂南国字(2015)34号}的公示日期是2015年8月1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粤国土资字(2016)第68号}的公示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茂府通(2016)16号】公示日期为2016年6月16日。陈磊法官却公然在判决书认定【(2019)粤0902民初1981号】(第24页)“原告周某与被告的合同在2015年8月28日合同期满”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015年8月28至2016年5月31日未履行期间的租金”。事实上,原告周某一直使用土地至今仍未交还,周某不仅没有理由要求返还租金,还需支付超期使用土地租金。(详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粤09民终2398号】)。陈磊法官作出如此荒谬的判决,罔顾事实和违背上级法院判决地倒向原告周某,不免令人怀疑其与周某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与“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司法背道而驰。
1、为何案件判决中,会仅凭未经质证的二十份“收据”和“照片”作出周某进行回填土方的错误认定判决??为何从始至终都未出示此证据?为何剥夺被告的权利? 2、为何早前茂南区法院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回填土方行为及其相关权利进行了专案判决,而且是广东省高院认定无误的事实,陈磊却敢作出与之事实矛盾的虚假认定判决,竟敢公然否定上两级法院按照客观事实认定承包人刘毅填土的事实? 3、为何案件会出现程序违法,严重超越审理期限?为何案件应当依法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反而采信未经质证的二十份“收据”和“照片”具有所谓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据”? 4、从未出示的“收据”和“照片”具有“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依据是什么? 5、陈磊的违法勇气从何而来?是否应了“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6、法官陈磊在此案中滥用国家公权力,滥用司法审判权,非法为原告争取利益,将本属被告的权益归于原告;假借司法审判,非法划定原属被告的权益给原告周某,当中是否存在某种交易?
以上,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政法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茂名市政法委、茂名市纪委、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南区纪委、茂南区人民法院严加查明,严惩这些在中央高压反腐基调下,仍然不收手、不收敛,枉法裁判、渎职侵权的腐败分子,将践踏司法公平正义的陈磊绳之于法,捍卫司法尊严,让人民群众活得有尊严,让社会有公平有正义!!
举报人:刘宇
电话:17820451931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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