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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严重不符合此例,所以无论死者家属怎么谅解,也跑不掉刑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严重不符合此例)
但是大家睇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这句话: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点在这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活动做的不好,三年。活动做的好,拘役。
拘役的解释:在中国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有如下特点:(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2)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
所以无能力的话六个月。有能力就一个月(我草,还是月休两天那种,我打份工每月都只能休一天)。
至于这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适合前段时间的"明渠组合",不知最后怎判了,我最后看到的报道是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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