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文中关于崔作豪家私自新开门口影响到球场的人打球侵占了集体利益和改变村中的规划。崔作豪家的门口之前是在其屋的正面,但是也没有哪条法律法规提到不能修改自家的门口吧?(新门前有三间闲屋是我家无尝捐出做广场约40多平方,现下有我家还用的化粪池为证)。门前离打球2.7米乎合法定安全距离,新开门口是追求出入方便,不对任何人影响,在法律上属于合理合法的,为了支持新农村建设连房屋都无偿奉献出来建文化广场,再有就是篮球场建设的时候图纸规划各方面的东西都没有公之于众,到最后篮球场的篮球柱距离我们家的墙不足1米,按照建设篮球场的相关规定,规定球场必须远离居民的房屋超过2米,那这样是不是可以说是侵占了我们家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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