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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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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政策原文:《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是促进茂名市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市容市貌建设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强化城市道路管理的重要举措。制定《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对于解决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茂名市市容市貌和交通状况,促进茂名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广东省尚未专门制定关于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上位法依据仍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2011年、2017年两次修订)。国务院条例是针对全国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城市道路管理的方方面面。既然我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且城市道路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权限范围,通过立法,完善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据,将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深化提供法制保障。

  目前,我市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存在道路开挖管理不到位、人行道上停车对人行道损坏严重、排水管线被损坏、街坊路管理职责不清、楼盘建设时冲洗混凝土车辆导致堵塞下水道等问题。《规定》针对上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归纳总结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成功经验,借鉴外省和相关城市先进的做法,在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同时,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尽可能设定一些符合我市实际的制度和措施,使其能填补立法上的空白,更好地规范茂名市城市道路的建设与管理行为。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立法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政策文件。

  (二)参考资料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七章五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法律概念、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公众义务等。第二章是规划和建设,明确了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及衔接;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要求,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来源、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等。第三章是养护和维修,明确了养护资金、养护主体、养护责任;明确了养护作业要求。第四章是路政管理,包括了临时占用管理和挖掘管理,强调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和挖掘。经批准占用和挖掘的,要遵循的作业要求。第五章是监督检查,明确了主管部门定期向政府汇报的职责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诚信评价体系职责。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对应前面第二三四章的禁止性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为执法提供依据。第七章是附则,规定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定》明确了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定义和城市道路范围。《规定》第三条结合我市城市道路管理的实际情况,将上位法中关于“城市道路”的定义作进一步的明确,特别是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道路范围的定义。将各项法律概念定义明晰后,便于市民和管理相对人用法守法,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二)《规定》细化了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以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缺或者修复。如果管护责任单位未按时补缺或修复的,违反《规定》第四十八条的,需要处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类道路附属设施的缺失和损坏是道路安全重大隐患之一,将补缺修复时间进行明确并设定行政处罚,有利于督促管护责任单位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三)《规定》强调了占用申请人在占道期限届满后道路恢复的责任以及损坏道路的赔偿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占道期限届满后,占道申请人应当及时清洁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赔偿,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复。道路占用是对城市道路正常使用影响较大的行为之一,加强占用现场秩序管理,尤其是期满后的清洁恢复工作,对城市道路恢复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四)《规定》细化了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道路挖掘是对城市道路正常使用影响较大的行为,加强道路挖掘管理,对于保护和维护道路功能的完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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