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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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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网友“飞上灰色的天空”: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为了做好公交经营服务工作,做到优质服务、安全行车,我公司新司机在入职前和我公司签订了《公交车司机岗位协议》,协议是经公司和司机双方协商自愿同意签订,不存在我司强行要求缴纳的情况。其中,协议第一条就是安全服务风险金。具体内容如下:“乙方(驾驶员)向甲方(市公交总公司)繳交安全服务风险金,聘用司机为1万元(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乙方在合同期间因事故或违规等原因造成风险金被扣的,乙方要在两个月内补足。违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我公司收取驾驶员安全服务风险金主要依据如下:
一、公交车属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一种,公交车属于国家财产,公交驾驶工作属于风险比较大的工作,被安全监管部门列为重点行业之一,全国其他地市公交都有向刚入职司机收取安全服务风险金的做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13点明确规定:“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2点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二、收取安全服务风险金是为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任事故赔偿应由车属单位和驾驶员两方按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重大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大事故,驾驶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为防止公交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我公司为强化驾驶员个人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安全行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考虑收取驾驶员安全服务风险金,是为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加强安全事故防范的需要。
三、安全服务风险金到期全额退还。合同到期或驾驶员主动辞职,驾驶员若无违章和事故扣款,安全服务风险金将全部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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