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对茂南区人民法院涉及楼主利益的两宗民事案判决不服,按规定申请判后答疑至今已三个月,请茂南区人民法院尽快按申请内容作出答疑!
因楼主投诉过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干预案件、枉法裁判、充当勒索犯罪保护伞,被定为搞搞震之人。此后在茂南区人民法院涉及楼主的案件不管是被告还是原告都是输。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 茂名市浪达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167号西梯,现联系地址:茂名市茂南区天桥路207号,电话:18998282926。 法定代表人:李土桂,该公司经理,电话:18998282926。 申请人与被告余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粵0902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释法答疑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裁判的理由,促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的规定,特请求贵院释法答疑。 请求事项: 一、请对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 粵0902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的疑问进行答疑。 二、请用书面答疑。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余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民四庭凌志青法官审理,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 粵0902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茂名市浪达化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第4页:“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予证明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为被告余学明,本案沒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申请人疑问如下: 1、本案33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是否有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什么? 2、余学明不是借款人为什么在茂名市浪达化纺有限公司开出的支票存根,在用途注明为“借款”的下方签名? 3、支票存根用途栏的下方有“主管”、“会计”是属于开支票单位人员签字,还是收支票单位人员签字? 4、按常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单位收、付款是单位盖章加财务人员签字,还是厂长一人签字? 5、余学明不是借款人为什么自己带21万元现金到茂名市浪达化纺有限公司还款? 6、余学明不是借款人为什么在2009年1月5日还款1.4万元,转入公司法人李土桂帐户? 7、余学明不是借款人为什么在2009年4月30日还款0.7万元,转入公司法人李土桂帐户? 8、余学明不是借款人为什么在借款介绍人周某生2008年5月因车祸过世后,在申请人追其还款时捏造已还给了周某生5.9万元? 10、判决书为什么要隐瞒余学明2009年5月7日出具给申请人的还款“说明书”这一重要证据? 综上,申请人按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书面解答。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茂名市浪达化纺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茂名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茂南区站南路站南五街2号,现联系地址:茂名市茂南区天桥路207号,电话:18998282926。 法定代表人:李土桂,该公司经理,电话:18998282926。 申请人与被告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粵0902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释法答疑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裁判的理由,促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的规定,特请求贵院释法答疑。 请求事项: 一、请对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 粵0902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书》的疑问进行答疑。 二、请用书面答疑。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民四庭凌志青法官审理,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 粵0902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申请人疑问如下: 一、 被告人成军原是茂名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任采购员,向公司申请采购款并收到10万元后便失去联系。公司派人 到高州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找到其老婆林某才将6万元转回公司不回报帐,至今尚侵占4万元10多年未归还。 1、被告人成军的行为是否属侵占行为? 2、被侵占的财产是否要归还? 二、《民事裁定书》第2页:“本院经审査认为,被告成军是原告茂名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接受原告的委派,从单位预支费用到越南办厂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被告成军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司法审判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以上“认为”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 三、《民事裁定书》第3页:“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申请人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哪一项? 2、请说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理由? 3、“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那一条法律规定? 四、《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是否违反以上两条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按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书面解答。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茂名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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