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不公的交通事故分责,还有天理吗?
本人名叫欧阳东,66岁,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人,本人妻子于2019年3月因交通事故致死,这事故给原本幸福一家带来极大伤害,更因化州交警作出不公平的责任分担,致使不幸家庭更雪上加霜,老年失妻之痛无法言表,面对有失公平分责,又该从哪寻找公平?
一、事故经过
本人妻子陈伟清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9时10分左右,在化州市杨梅镇平田村路口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斑马线时,被刘荣东驾驶车牌号粤KR9860普通货车超速行驶(已鉴定为超速)直撞飞三十多米,造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5月6日作出化公交认字(2019)第3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刘荣东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陈伟清负事故次要责任。”
但肇事司机刘荣东为了逃避刑事处罚,四处找人,并申请复核。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大队于2019年6月6日通知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通知后由原办案人员,以同样事实理由,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依据基础上,于2019年6月16日以化公交认字(2019)第389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完全不同结论:认定“机动车司机刘荣东与非机动车死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该起事故疑点
(一)超速行驶致生命于不顾的司机,有人性吗?该案刘荣东驾驶普通货车超速行驶(交警已认定),他在经过斑马线时罔顾减速标志、礼让行人的提醒标志,不但不减速礼让,反而超速行驶直面撞向路上行人——我妻子(这些都有交警现场图,结论作证),致使我妻子被撞出三十多米远,当场死亡,如果刘荣东稍微刹车或者打下方向避让下都可以避免悲剧发生,但其却目无法则,不把人生命当会事,制造人间惨痛悲剧。同时交警制造被害人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刘荣东不需要刑事拘留,留给犯罪人足够的时间改口供的冤案。试问有哪条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车辆不承担主要责任?
(二)在同一事实和依据基础都作出两种不同结论,这样的执法是何等荒谬?
1、化州市交警大队在没有新的调查证据和事实情况下,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及《广东道路事故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就同事实和依据,竟然作出“刘荣东与死者陈伟清承担同等事故责任”这一荒谬结论。这一结论能反映出执法交警是公平执法,为民服务的交警吗?
2、茂名交警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化州交警作出认定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试问:一起交通事故报警及时,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证人证言,哪里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象?斗胆讲,私底金钱交易就会导致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结论有不同,这是国家专惩腐败分子时期又一起胆大妄为受贿案例发生而已。(三)程序违法也形露不隐。
1、该案复核后重新作结论,仍然由原来的两位办案民警办理,违反了回避原则,导致本案认定存有不公正处理。
2、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茂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而化州交警于2019年6月13日(星期四)才寄出,本人于14日(星期五)收到,我在收到三天内是可提出异议的,但化州交警都在16日(星期天)加班作出决定,他们都是在刻意安排周末时间处理,以致使我无法及时提出异议,从而错过自卫机制的机会。
本人在面临老年失妻子之痛时,还要走上漫长维权之路,在痛定思痛,为死不瞑目妻子讨个说法,讨个公道。现将此案公之于众,让大家共同参与,给我一个合理、公平评价。相信在国家领导的带领之下,反腐形势下,会得到公平之理,会惩治不法分子,还人民群众一个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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