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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 这种行为要不得!!!“三个规定”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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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不知道

在法院工作的你

是否有过以下的“囧”况?

抹不开的面子与坚守的信仰


(一)老领导说……

王处长

短信/彩信昨天21 :11



小张啊,最近工作忙吗?

昨天21 :23

过得挺充实,案件数量日渐增多,发量日渐减少。

年轻人,多经历,是好事。前途大大的好啊。

谢谢领导关心,我会继续努力的。

对了,我朋友说有个案件在你那办着,关照一下吧。


老领导打招呼,要帮忙吗?
别担心,“三个规定”

为公正司法办案保驾护航!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目的: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需受处分;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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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由此看来在法院工作不是一般压力山大
 楼主| 发表于 2020-4-3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梦在深港 发表于 2020-4-29 23:50
由此看来在法院工作不是一般压力山大

任何工作都一样,各有各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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