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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伪造签名,谋财不成,还需另行支付鉴定费。
邓某到法院起诉称其与黄某系朋友关系,经黄某介绍后认识刘某,后来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邓某先后借款合计12万元,刘某并出具借据给邓某,黄某为该借据的担保人。
借款到期后,经邓某多次追讨,刘某未偿还分文给邓某。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不认识邓某,没有向邓某借款,并向法院申请对借据上借款人的笔迹及指模是否是其本人所签所捺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移送到化州法院司法委托部门后,为该案件协商选定了文书鉴定机构并在数月后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果竟显示借据上笔迹及指模均不是刘某所签所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招笔迹鉴定让邓某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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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邓某采取非法手段伪造签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欺骗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侵害了刘某的权益,浪费司法资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五种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是为人处世之道。不诚信不仅违反了道德,很多时候也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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