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对张某飞敲诈勒索案中李锋涉嫌妨害作证罪,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茂南检刑不批捕(2019)226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不服进行申诉。茂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6日作出茂南检答复(2020)6号,受害人根据该《答复函》內容将该案员额检察官的专业水平公开如下: 一、《答复函》:“其(李锋)否认明知叶国亮所作证词是虚假的,也否认其具有指使叶国亮作虚假陈述的行为。” 司法改革后,实行的庭审是以证据为中心,证据裁判原则,不轻信口供。对李锋是否涉嫌犯罪,应是对李锋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份、确实来认定李锋是否涉嫌犯罪,不是李锋不承认犯罪就不犯罪。现不可能再回到那靠刑讯逼供,凭口供裁判,制造冤案的年代。 二、《答复函》:“根据叶国亮的证词,其在庭上所作虚假陈述均是受张鸿飞的指使,并没有明确指证李锋有参与其中。”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2019年5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叶国亮的讯问笔录:“在省高院开庭的两天前的晚上,张鸿飞打电话我叫我开车去高州大酒店附近张鸿飞大舅哥李锋家商讨一下关于应对省高院庭审的注意事项,……。我到了之后李锋就开始说,这个案件最关键87万债务的构成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67万的情况,本来67万就是高利贷利滾利叠加出来的债务,李锋为这个67万比较头痛,在思考67万在庭审的时候怎样说才过关,李锋直言自愿盘算着多少钱是本金,多少钱是利息,才合理,他根据他的经验,庭审的时候法官会问些什么问题,他告诉我们怎么回答,他还告诉我们如河规避67万的利滾利的情况,因为利息太高,利滾利的情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要我们按照进行演练。”犯罪嫌疑人叶国亮的供述明确是在李锋的教唆和指使下做伪证,李锋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与被告叶国亮串通,陷害另一被告李土桂这行为就已违法。再有李子琼、张某某的证词都明确证明是李锋指使叶国亮做伪证。 三、《答复函》:“而对于你所指控李锋与叶国亮签订的50万押金协议是为了胁迫叶国亮作伪证,但协议的内容只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李锋具有胁迫的行为。” 债权债务的协议是主性协议,抵押担保的协议是从属性协议。李锋与叶国亮签订的《协议书》內容为: 1、乙方(叶国亮)为李土桂先行垫付50万元本金给甲方(张鸿飞)。支付办法:2014年9月20日前付现金20万元给甲方,2015年1月1日前付现金30万元给甲方。 2、李土桂认可乙方叶国亮主张本借款实质是李土桂本人借款,则乙方为李土桂先行垫付的50万元,甲方应从李土桂以后的还款中回转给乙方叶国亮(含法院判李土桂应付的对等利息)。 3、甲方张鸿飞收到乙方叶国亮前期20万元后,即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将乙方变更为本案的第三人。 从以上协议内容知,该《协议书》是从属性协议,其特征:抵押物为人民币,总额为50万元,抵押物保管人为甲方张鸿飞,抵押、担保范围是李土桂一人还款则法院判李土桂一人归还甲方张鸿飞借款,抵押时间是李土桂还款后从李土桂还款中转回给乙方叶国亮。 该《协议书》是李锋设计制作并与叶国亮签订,《协议书》沒有胁迫的字眼,不露山水,但暗藏杀机。其可怕性,威胁性极大,只有李锋这样资深法律人才能设计得出。李锋采用软暴力,利用经济手段控制被告、证人叶国亮必须听从其指使做伪证,该协议具有三性如下: 1、诱骗性:李锋知道叶国亮怕丟公职心理,所以,以变更叶国亮为第三人诱骗叶国亮签订50万元押金协议。 2、可怕性:按该协议约定内容,法院若判甲方张鸿飞输,乙方叶国亮要白送甲方张鸿飞50万元,若判李土桂、叶国亮两人还款,乙方叶国亮要多付甲方张鸿飞50万元。 3、胁迫性:按该协议约定,只有法院判李土桂一人还款,则乙方为李土桂先行垫付的50万元,甲方应从李土桂以后的还款中回转给乙方叶国亮(含法院判李土桂应付的对等利息)。所以叶国亮为要回这50万元押金,只有彻底听从李锋指使做伪证,李锋设计的这协议极其恶毒,用经济手段进行胁迫。 员额检察官认定该《协议书》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具胁迫行为,是文字功底差,理解能力弱,还是有其他原因。 在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110号认定叶国亮是受到张鸿飞的“诱迫”下犯罪,若这个《协议书》沒有诱迫行为,叶国亮的被“诱迫”从何而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就这样在同一案,同一事实的两犯罪嫌疑人中作颠复性认定。 四、《答复函》:“而由于张鸿飞已病故,其是否将指使叶国亮作虚假陈述的情况造知李锋,现无法查清。” 根据现有的书证,证人证言,李锋涉嫌妨害作证罪事实已非常清楚,证据已确实充份。张鸿飞是否将指使叶国亮作虚假陈述的情况造知李锋,这对李锋构成妨害作证罪无影响。 原告张鸿飞诉被告李土桂、叶国亮民间借贷本息200多万元纠纷一案,在李锋人脉关系的操作下纠缠长达6年,造成了严重冤案,使受害人精神严重伤害和企大经济损失。2020年4月9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9)粤09民再29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冤案得到平反。对冤案的制造者就应承担应负的责任,决不会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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