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再如,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新华社香港5月23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坚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作出的制度安排,体现出中央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历史担当。 维护国家安全,中央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 2019年,“修例风波”在香港骤然掀起,街头的火光、黑衣暴徒的肆虐、刺眼的“港独”旗帜、内外势力的勾结、港版“颜色革命”的魅影……在提醒涉港国家安全立法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短短一段话内涵深刻:“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对黑色暴恐愤恨不已的香港各界爱国爱港人士备受鼓舞,他们纷纷作出回应,认为“修例风波”暴露出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制度漏洞和执行机制缺失,必须修复和弥补。 爱国爱港的香港法律界人士对耽搁已久的国家安全立法在香港落实最为关心。对于决定草案,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央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的责任。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并不因为这一规定而丧失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当行使的权力和应当履行的责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进京前向记者介绍,她向大会提交的建议就是要求全国人大直接将国家安全法律引入香港。 陈曼琪说,尽管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但此项授权并不影响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完善和监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全面监督宪法及基本法在香港实施的凌驾性权力。 针对香港和西方某些人称,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需要香港立法会和香港特区政府“批准”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说,这些说法要么没看懂基本法,要么是故意混淆。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清清楚楚写的是“征询”,也就是征求意见,不是必须征得“批准”。 她举例说,当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需要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只有6部,现在已有13部。这些新列入的全国性法律都是经过“征询”程序后实施的,并不需要得到香港的“批准”。 她还说,也不应该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构建等同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即使从香港基本法现有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看,也不局限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例如,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担负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土安全的重任;再如,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些都是中央行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权力的重要体现。 补安全短板,全国人大决定有充分的宪法法律依据 2020年4月15日,尚在严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紧张气氛中,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了。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有关香港要补上国家安全这块短板、决不能让香港成为国家安全风险口的讲话,引发不少香港人士的共鸣。 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就是补短板的关键一环,有充分的宪法法律依据。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认为,决定草案是全国人大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作出的,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 “基本法是基于我们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衍生的,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绝对有权力为香港立法,这是单一制国家的一个特色。”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再出发大联盟”副秘书长黄英豪律师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包括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员朱家健说,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从根本上讲,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也是以法律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的一种方式。从立法实践看,全国人大的决定有的承载立法功能,有的仅就单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断,都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这次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就是依照宪法行使这一权力,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有人说,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陈曼琪说,“但是国安法顾名思义,乃是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显然不能单纯视作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所以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引入国安法,并不违宪。”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原副院长顾敏康说,香港反对派把在香港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宣传成洪水猛兽,但从国际上看,国家安全立法最多、最复杂、最全面的是美国。美国还把国内法延伸到其他国家搞“长臂管辖”,而反对派对此不置一词,相反还主动要求美国制定法案干涉香港,这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梁美芬说:“我有十个字送给反对派,‘法律政治化,政治法律化’。他们用法律语言把政治目的包装起来,迷惑世人,鱼目混珠。” 填补安全漏洞,全国人大有权行使监督权 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决定草案是对基本法实施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责任确保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得到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制度漏洞和执行机制缺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力有责任采取适当办法予以填补,弥补有关缺失。 “香港现在已有叛国罪、煽动罪,也有间谍罪、窃取官方机密罪,但其余如分裂国家、颠覆等罪行则未有包含在内。”叶刘淑仪举例说,“近几个月来有人宣布‘独立’、声称组织‘临时政府’;有些要求解散警队,然后解散政府。那些行为其实是有推翻政府的色彩。但现行法例没有颠覆、分裂国家罪,就难以处理这些煽动、策划的行动。” 有人认为,香港有很多英国人留下的法律应对叛乱、暴动等罪行,国家安全立法没必要。对此梁美芬反驳说,“其实漏洞多得很”。她以资金进出为例,香港对洗钱罪很重视,有相关法条,监控很严。但对颠覆国家、勾结外国势力的资金进出就缺乏法律规管,也就不能监管。“‘修例风波’中暴徒的资金怎么来的?这个漏洞不应该补上吗?” 香港法律界人士强调,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下一步有关立法是从国家层面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没有取代或废除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继续有效。”梁美芬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仍需尽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法责任。” 叶刘淑仪也认为,决定草案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行不悖,并没有取代、排斥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法律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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