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是信仰缺失、精神颓废、堕落迷途的表现,为党纪所不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明确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为党员干部划出了红线。
那么,如果一名公职人员不具有党员身份,是否意味着其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行为就不受约束了呢?
答案是,不。党有党纪,国有国法。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都对组织参与邪教、会道门活动等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刑法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也作了相应的处罚。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是说,一旦公职人员参与封建迷信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监察机关便可据此对其作出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201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对外公布,草案第四十三条指出,公职人员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机关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