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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2020年“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4浏览次数:2123
茂府办〔2020〕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2020年“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茂名市2020年“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精神,超额完成2020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任务,坚决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市委、市政府决定将2020年定为“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疏堵结合、综合施策”的总体思路,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摸清违法建设底数,完善长效管控机制,加强联合联动,强化舆论监督,走好违法建设防、控、治之路,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助力建设美丽滨海绿城。
二、工作思路
(一)联防联控、严控增量。以零容忍态度强力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快速拆除机制,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坚决刹风止乱。
(二)分类施策、消化存量。综合考虑存量违法建设的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因素,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节点,制定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依法处置存量违法建设。
(三)完善机制、疏堵结合。各地尽快制定可落地的村庄规划,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畅通宅基地申请和农房报建渠道。完善临时建筑快速高效审批机制,从源头上畅通临时设施的合法使用程序。坚持严查严管,全力推进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做到整改到位、处罚到位、拆除到位,坚决堵死违建之风。
(四)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行业约束与基层自治相结合,聚焦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信用管理、监督问责、广泛宣传等环节,制定及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标
(一)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从今年5月份起,对新增违法建设露头就打,决不允许形成新增违法事实。
(二)坚决超额完成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自我加压治理违法建设143.865万平方米(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150%)。
2020年茂名市违法建设治理计划目标增量表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控违拆违工作机制。
1.建立违法建设源头治理工作机制。一是落实网格化管理。各镇(街)牵头设置网格管理网络,每一网格实行定人、定责管理,做到“划片到人、责任到人”,及时监督、制止、拆除责任区内违法建设。二是落实巡查责任。建立村居(社区)巡查、镇(街)检查、区级督查三级防控机制,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5日。三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拓宽举报违法建设的渠道,充分宣传12345举报热线及新媒体举报方式,广泛发动群众投诉举报身边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6月前】
2.强化批后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批后监管的工作机制,强化批后监管,凡是不按审批条件实施,出现移位、超面积等违法建设事实,将违法案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6月前】
3.建立违法建设认定机制。对于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等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由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其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及违法建设的处置方式作出书面认定,提出处置意见,明确拆除期限,书面移交同级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联合处置。【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9月前】
4.建立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一是实行首查负责制和案件移送制。首查单位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当即依法查处;若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通知并移交属地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城管执法部门;完成时间:2020年6月前】
二是制定分类认定处置办法和政策。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使用性质、地段区域状况等因素,考虑采取“依法拆除、依法没收、限期整改、补办证照”等措施,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9月前】
三是落实“即查即拆”快速查处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当天发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整改。如当事人继续抢建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的不良行为。【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公安部门、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5.进一步修改完善临时建筑高效审批机制。学习借鉴其他兄弟城市的经验,简化审批流程,对依法申请的不影响用地性质及规划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能批则批,从简从快。【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前】
6.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各地要加强上游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拒绝向违法建设主体提供预拌混凝土、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对经主管部门书面提醒,仍继续向违法建设提供混凝土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将其违法信息录入建筑业行业诚信管理平台,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实行失信惩戒。【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茂名供电局、茂名水投集团等;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前】。
(二)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
7.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各地要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尽快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汇总摸底排查数据、用地信息、规划信息,对治理对象开展标图入库,形成治理违建的“一本账”。【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9月前】
8.完成违法建设信息普查。开展违法建设摸底排查行动,通过主动申报、群众举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结合无人机航拍和卫片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的有利时机,全面、准确排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市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撑,组织本系统做好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和环评文件的核查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检测、鉴定、认定意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前】
(三)开展拆除典型违建案例行动。
9.开展大型拆违行动。全市各镇(街)要在5月底前制定拆违行动计划及行动方案报各区(县级市)查违办,在6月底前组织开展典型案例拆除行动,对严重影响规划、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2020 年6月底前】
重点打击的违法建设典型有:
(1)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和大面积占用其他农业用地的违法建设;
(2)在重点建设区域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占用河道、交通主次干道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3)一户多宅的违法建设;
(4)严重超高层、超面积以及违建面积超过合法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建设;
(5)城镇居民违法购买或租赁农村土地建住宅的违法建设。
(6)2020年5月起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
10.加大宣传力度。对控违拆违行动进行深度报道,曝光典型案例,剖析违建根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彰显政府控违拆违的决心。集中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秩序。
11.加快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完成乡镇、村庄规划优化提升工作,增强全市乡镇、村庄规划实用性。针对一些村庄规划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与提升村庄规划水平,增强其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9月前】。
12.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畅通宅基地申请和农房报建渠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解决农民建房用地问题,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9月前】
(五)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13.强化发证管理。全力推进新建商品房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做到整改到位、处罚到位、拆除到位,坚决堵死违建之风。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办理转让不动产权证时,办证部门应当核查不动产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14.强化物业管理。加强楼房建设施工图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压实房地产开发商责任,对因房地产开发商不作为造成大量违建事实的,将开发商及其法人列入征信黑名单。指导、督促、考核物业公司加强对楼盘业主装修的监管。制定物业小区装修规范,规范物业公司管理责任和业主装修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完成时间:2020年6月前】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县级市)政府(管委会)是治理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完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市级下达年度治理目标和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加快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商等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治理工作信息化。自然资源部门是违法建设的认定部门,要及时将规划审批项目信息移送农业农村及城管执法部门;收到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违法建设信息后要及时暂停房屋登记及交易变更。城管执法部门在收到住建部门移送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反施工管理和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信息后,要及时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并定期将违法建设信息通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其他市直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配合各地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落实管理与监督指导责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林业、供水、供电等部门在履行行政主管责任的同时,加强对基层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落实执法保障,加大对执法队伍人员装备、技术手段、业务培训的资金投入。
(四)健全督查追责机制。市查违办联合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到各地进行明察暗访,每季度对各区、县级市政府治违情况、治理排名等进行全市通报。对治理违建措施不力、组织不力、执行不力、拆除不力和工作进展缓慢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视情况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二、打击“两违”工作事项责任清单
附件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属地政府(管委会):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是辖区治理“两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相关村(社区)联合执法,联防联动形成强有力的查违合力,严控新增违法建筑,严守“零增长”底线;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辖区违建拆除工作,组织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做好风险预判和舆情应对;组织开展各类历史违建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违建情况;全面统筹、强力推进辖区历史违法建设拆除、没收、整改、补办证照工作;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的优化提升工作;依法处置非法混凝土搅拌站;持续加大“两违”治理经费的投入以及提供人员、装备和技术等制度保障;压实乡镇(街道)工作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零报告”制度、分类处理制度,做深做实违法建设普查,不等不拖推进整治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和拆违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负责辖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以及其它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和拆除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本镇街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工作,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苗头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四、各县级行业职能部门
1.县级自然资源、建设、林业以及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定”原则落实违法建设监管和认定,并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和执法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两违”治理工作。
2.县级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执法主体,行使城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在建违法建设,将普查在建建筑工作常态化,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批后监管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两违”治理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出台违法建筑分类认定处置办法,探索制定临时建筑快速审批机制;负责查处大型违法占用土地及督促、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行为;负责出具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专业性意见和认定处置意见;负责建立违法用地综合监管体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控和执法工作,对未依法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在对商品楼房及私人建房发放不动产权证,或办理转让、处置手续时,应核查清楚是否有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将违法建设线索转城管执法部门查处,配合对违法建设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宅基地建设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局整顿违法违规设置的农田看护房。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出台建筑行业信用管理机制;负责取得施工许可项目批后施工的监督管理;对城区商品楼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规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和监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牵头收集市城区商品楼房业主信息,主动公开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业主违法建设事实,从源头上杜绝商品楼违建行为;对恶意违建或引导业主违建的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要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对开发的商品楼已建成的违建自行拆除;负责指导、协助各地取缔非法混凝土搅拌站,加强对有资质预拌混凝土、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杜绝其向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混凝土及服务,对经主管部门书面提醒,仍继续向违法建设提供混凝土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实行失信惩戒;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住建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治理工作;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建设行为出具专业性意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
八、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督查、考核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承担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污染或影响生态环境等违法建设进行治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牵头查处占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处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治理工作。
十、市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处置及治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相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十一、茂名农垦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进行治理,并配合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处置;指导各地农场、胶场依法开展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各地农场、胶场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十二、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查违拆违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对移送的与违法建设相关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嫌疑人法律责任。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资金安排;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经费保障工作。
十四、建筑供应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加强对上游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拒绝向违法建设主体提供预拌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以及设计、施工等服务;市各水、电、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为各区、县级市政府开展行业领域内的专项治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依法依规办理接水接电业务;要对居民、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进行核查,发现私接水电气的,应及时将情况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私接者责任;对于方案印发前的存量违法建设,供电企业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停电;对于方案印发后,如政府部门已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违法建设名单,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仍为该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市查违办:统筹协调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完善治理违法建设体制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各地治理违法建设;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会商机制,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林业、信访等部门定期对违法建设情况进行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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