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
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的银行账户。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中小微企业
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首次在茂就业员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按新招用首次在茂就业员工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万元。
1.新招首次在茂就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户口本;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1.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的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1.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银行账户; 4.申请表。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1.《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1.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户; 6.申请表。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 2.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1.《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4.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5.申请表。
补贴对象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