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0-8-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尊敬的陈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作答复如下:
从2012年6月13日后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与茂名市城镇居民医保合并为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规定:“ 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下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以户为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由于今年疫情的影响,根据《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6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自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欠缴期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欠缴期间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继续报销”。
城乡居民参保以家庭(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属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各镇人力资源保障所或村委会)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办理参保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参保家庭户口簿;②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③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保障卡)。暂无保障卡的可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不是以社保卡作代扣的,必须提供其他代扣账户的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