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新华牛头湖经济合作社(惯称牛头湖村)的社员及家属,持证在两村共同拥有的岭头里清理界线,并扩大其成为机耕路以方便生产和出行,并且是在两个村委干部的主持规划开工的,现曙光农场曙光派出所,却以2017年的开路施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现于2020年6月4日将我社村长谢小燕同志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逮捕,至今羁押在茂名看守所且故意为难不给取保,把一个快60岁的农村妇女,且身体很多疾病的老人家被拘两个多月,于心何忍。请求相关政府人员出来为民作主,纠正某些机关不依法办案的错误行为,释放我们老村长出来。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1、我社于2012年12月26日获得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长劈岭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牛头湖持有电集有(2012)第08226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腰基塘持有电集有(2012)第081054号集体土地所有证。【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2017年7月邻村即电白区观珠镇晨光腰基塘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腰基塘经济合作社)提议,以中间为界,为了避免杂草纵生致界线不清,同时也因应耕种需要和方便出行,计划在两村土地接壤边界将原有的一条小道拓宽。当时两村的管区干部在场协助规划,两村集体也分别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同年,腰基塘经济合作社方雇请挖掘机,清理界线扩路的过程中,砍伐了横跨37行左右的荔枝果树,当时都是持有土地证的,之前并未见过他人有证。村民认为既然政府频发了集地所有证给到我们两村,作为农民就有责任去管理自己的土地及搞好生产,我们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挖路的,不存在故意损坏他们的财物。
2017年施工案发后,到2018年曙光农场才声称也有涉案土地山岭的权属证书,是“一地二证”的尴尬状态,是土地权属重叠,在任一证书未被依法撤销的前提下,我社当然具有法律上的权属关系,依法享有管理和处分该土地的权利。虽然2019年两村的证经行政诉讼被撤销,但清理界线扩路的行为是在两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未被撤销之前的行为,在两证未被撤销之前(即在2017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是两村的权属证明,当时两村依然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故在行为时不存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之说,在未被撤销之前,我社在该地上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均是合法有效的,构不上刑事犯罪,曙光派出所却以此为由,追溯撤销证书之前的民事行为,滥用权利欺负我们农民。 农民在行使土地的合法权中,我们犯了哪条?
其次,2017年的施工作业是两个村集体的行为,是代表两个村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愿,并非我村长谢小燕同志的个人行为,而且,谢小燕并未直接参与其中【附挖掘机司机证明复印件】,联系、雇请、指挥挖掘机施工等均不是牛头湖合作社所为,而曙光派出所在时隔数年后,在未依法严格调查案情来龙去脉的前提下,就追究、单单拘留谢小燕同志,有悖公平正义。我们村民多次去政府反馈,求为民作主,相关部门却在打官方,一拖再拖,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村民们及家属投诉无门,极度无助,媒体曝光,恳求政府相关执法人员出来为民作主,按要求程序办案调查整件事情经过,释放我们无辜的村长出来。
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新华牛头湖村全体村民及当事人家属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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