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贵,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鱼良扩村8号,身份证号码:40922196302182812,联系电话:13535934896
请求事项: 请求高州法院继续依职权调查收集包括2019年3月31日原告所种的20棵黄皮树被砍伐后的报案及案件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也希望石鼓派出所能不偏不倚依法及时提供。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文贵与文强等人财产损失纠纷一案,原告在2019年7月4日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申请人果树、铁围栏、鸡栏被毁坏的石鼓派出所报案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贵院通知代理人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石鼓派出所调查收集,但代理人持调查领前往调查收集时,派出所回复必须法院亲自调查收信。现经贵院只收信到2019年6月25日申请人铁围栏、鸡栏被毁坏的石鼓派出所报案及案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石鼓派出出所没提供原告果树被毁坏的石鼓派出所报案及案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2019年3月31所种植的20棵黄皮树被砍伐后,申请人报案至石鼓派出所,派出所已到现场调查了解事情发生经过,并已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及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对于查清及证实本案的果树权属问题非常关键,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继续调取收集关于申请人所种植的20棵黄皮树被砍伐的石鼓派出所报案及案件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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