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扫码登录更安全

登录 | 注册帐号 | 找回密码

茂名论坛

  • 关注抖音号
  • 关注公众号
  • 下载APP
  • 扫码关注抖音号
  • 扫码关注公众号
  • 扫码关注APP
快捷导航
查看: 4337|回复: 1

茂名一男子贷款500万,两年后被催债1500万!警惕“高利贷”背后的套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3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明面上,他们是装饰公司老总、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老板娘......

暗地里,他们是由金主、打手、追讨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他们以钱为犯罪工具,非法高利放贷,以提前扣除“砍头息”、将高额利息签为借款本金、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构民事交易、以贷还贷等方式,采用殴打、滋扰、恐吓、威胁、举报抹黑、虚假诉讼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设下圈套吞噬坑害一个个创业者、企业家、供房工薪青年......










房产商A先生借了500多万元,两年内却被吞去1500多万元。


创业者B先生的欠款两年内从350万元滚雪球到967万元


我院今年6月将这个从事非法高利放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送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上,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起诉被告人杨某华、吴某等7人。


这也是茂南首宗“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华召集被告人吴某、林某梅、余某昌、李某辉、杨某荣等人以茂名市新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华源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茂名市茂南区天工源室内外装饰设计部为依托,长期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高利放贷,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9月27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书依法采纳认定我院起诉书指控的所有事实及罪名定性:


判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杨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2万元主犯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其中3名被告人被依法并处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害人A先生的涉案楼盘及两块地皮由法院汇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令杨某华、吴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407万元给被害人B先生;从7名被告人处扣押到的财物,除退回给被害人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总计210余万元现金、2套房产、1辆高档轿车及一批首饰、手机外,其余部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

事件一:

为合伙人借非法高利贷

反被合伙人串通犯罪分子坑害








2015年,A先生在电白区建造某小产权房楼盘时,因楼盘合伙人谭某尧资金紧张向该犯罪集团借款704万元,被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借款到账568.4万元(月利息为10%-15%)。









借款期间,A先生总计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约300万。


A先生在借款期间,因无法按时偿还高额利息,该犯罪集团为侵吞A先生的小产权房楼盘及两块地块,多次组织人员对A先生及楼盘进行滋扰、威胁,使用多种违法犯罪手段达到了侵吞财产的目的,A先生被侵吞不动产价值达1523.19万,被冻结国有土地一幅。










手段一:

制造虚假给付痕迹

侵吞楼盘房屋及地块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华、吴某强迫A先生开具代建收据,将二十万元人民币现金摆设在桌上拍照,制造A先生收取现金的假象,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又以犯罪集团成员名义分散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强占A先生楼盘46套房产、30个车位。










同时,以集团成员名义签订协议强行占有A先生的两块地皮。


为掩盖侵占目的,该集团胁迫A先生、合伙人谭某尧配合到银行走账,制造了超过1500万元的银行流水,以对应A先生被迫签下的多份虚构的借款合同、合资建房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





手段二:

暴力胁迫被害人签订抵押合同

私自变现



杨某华、吴某纠集犯罪集团成员与A先生谈判,用殴打、恐吓等方式迫使A先生签订楼盘的房产抵押合同、委托书等文书。


后又对楼盘相应的住房加装门锁控制并擅自销售房屋、张贴破产清算公告等。








 楼主| 发表于 2020-9-3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手段三:
滋扰、抹黑被害人及楼盘项目,扰乱经营秩序



被告人杨某华指使集团成员出资资助并纠集A先生的楼盘合伙人谭某尧达成合谋,联合组织建造楼盘的工程承包商及材料供应商通过张贴载有楼盘违建、债务纠纷、破产清算等内容的公告对楼盘进行抹黑,指使合伙人谭某尧联合上述人员通过静坐、跳楼闹事、阻碍业主装修、驱赶业主等方式多次进行滋扰、闹事。









该集团还通过记者起草稿件、网络发帖,通过寄信举报A先生涉黑涉恶、违建等方式借助舆论等压力对A先生进行施压。










手段四:
制造虚假诉讼冻结大宗财产进一步施压


2019年,为逼迫A先生偿还其他高利贷,杨某华隐瞒A先生已偿还的其中一起50万元债务的事实,以A先生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封存。








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A先生一幅土地后,杨某华持由其本人伪造更改的抵押借款协议对A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试图借以法律之手非法侵吞A先生财产。






2
事件二:
被“以贷还贷”垒高借款本金
以变卖深圳房产“还债”







2016年7月,B先生因前期多次向杨某华高利借款,未能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杨某华要求写为借款本金350万的借据重新计算利息。









2017年3月,杨某华向B先生主张欠款已达550万,并要求B先生向吴某借贷400万以还款。

2017年4月,B先生被胁迫到银行配合制造虚假流水400万并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形成虚假给付事实。






由此,杨某华重新制造了B先生向吴某借款400万本金的虚假借贷关系,吴某收取B先生月利息8%(即每月32万元人民币)。

B先生于2017年4月至9月共支付了高额利息160万。

因B先生未能及时偿还,被该集团成员多次恐吓、要挟、殴打。






2017年8月,杨某华等人向B先生主张欠款已达800多万元,B先生迫于暴力讨债的压力,变卖了深圳房产后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人民币802万元给杨某华、吴某,并另支付了5万元“追讨费”给集团打手。




铁腕打击: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

我院受理该案后,由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担任主诉检察官,办案组通过走访被害楼盘、就案件定性及财产处置等问题联合政法委公安法院商讨案件提高案件的质效,并反复引导公安对该案虚假走账中产生的流水和合同作细化侦查、配对,迅速、精准、有效引导侦查,强化部门联动、凝聚打击合力,完成了1000多页银行流水证据的筛查核对及形成了具体详细的财产处置意见,敲实证据,强化“打财断血”力度。









在3天的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分组示证、重点示证、概括式示证等方式,逐项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立论有力,庭审效果突出。

最终我院向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法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

如何避免被套路?

这三类人往往会陷入“套路贷”:

1.个人征信或银行流水有瑕疵,很难从银行借到钱;

2.借款人急需用钱;

3.借款人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如何维权。


远离“套路贷” 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借款时,从银行或其他正规贷款渠道进行;

2.在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时,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

3.发现自己身陷“套路贷”中的民事虚假诉讼后,收集相关证据后可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申诉。


“套路贷”放贷是幌子,套财是目的,请提高警惕,远离“套路贷”陷阱,一旦发现自己陷入了“套路贷”,应立即停止还款,马上报警求助,及时保留借贷流水及对方暴力催收等证据,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法条速递:

1.最高法新修订法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情况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2.非法放贷可入罪:

2019年7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3.严厉整治“套路贷”:

全国扫黑办于2019年4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展现了国家重拳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鲜明态度,并对“套路贷”概念作了诠释:“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来源:茂南检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帐号

本版积分规则

友情链接: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