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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普及一下有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PS:希望这个帖子不要沉下去,早一天得到大家的帮助和媒体及有关部门的关注,噪音问题就能早日得到解决。我们也正面答复各位噪音主管部门,噪音问题解决了,我们自然也就不会再进行“网络公开投诉”了。所以投诉主动权不是掌握在我们市民手中,而是取决于噪音扰民政府管理部门。借用当下最流行的一句话:“老铁,我们也想晚上安心睡觉当良民,但情况不容许啊!”。)附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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