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信群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已经深入到了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中 单位同事建个群;校友同学建个群;家族亲戚建个群……所有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集合体都可以通过“建群”的方式来呈现,网络上的“群聊交流”早已不是年轻人的专利 不过,虽然网络交流如今已经相当的成熟便捷,但是有一点仍然需要留心:网络空间并非虚拟地带,网上发言仍要尊重法律与事实!
案情简介 家住信宜市某镇的罗婆婆今年已经89岁,生育有四名子女,由于行动不便,平时住在四子阿生家,由阿生和妻子阿俏照顾她的起居饮食。阿豪是罗婆婆二女的儿子,与阿生、阿俏是舅父、舅母关系。2020年1月,阿豪在其加入的相亲微信群发了一首打油诗,寓意舅母阿俏对罗婆婆日常照顾不周,甚至存在虐待家婆的现象,导致其晚景凄凉。该乡亲微信群内有300多人,阿生就在群内。阿豪的打油诗却经过微信群的发酵,一传十十传百,就这样连隔村的村民都知道了。阿俏得知自己被扣上了“恶媳妇”的帽子,怒火中烧,认为自己遭到阿豪的恶意诽谤,导致其名誉受损。之后,阿俏就找到阿豪及其母亲阿芳理论,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 律师分析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阿俏就联系到了我们爱家所,委托我所律师对侵权人阿豪进行诉讼。 而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 首先,阿豪散布诋毁阿俏言论的“场所”是本地的乡亲群,而群员人数多达300人,300人是什么概念呢?一个人来人往的菜市场,同时在场的人数也不一定有300人。因此,阿豪此次造谣中伤的效果就可以类比于在闹市中贴“大字报”,其传播对象是比较多的。 其次,阿豪在微信群中的造谣中伤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呢?从案情中可知,阿豪造谣影响到的不只是微信群中的300名群员,谣言经过进一步发酵后,连隔壁村的人都有所耳闻,当事人阿俏也被扣上了“恶媳妇”的帽子。谣言的流行显然对当事人的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在理清法律关系之后,就是如何确定我方诉讼请求了。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名誉权被侵害的,当事人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所以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决定将诉讼请求定为要求阿豪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并依照当事人的要求提出两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结果 经过诉讼文书写作、证据材料收集与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后,阿俏诉阿豪名誉权纠纷一案成功诉至信宜市人民法院怀乡法庭。在庭审中,律师将本案中的事实与当事人诉求的理由充分地传达给了法庭。 而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被告阿豪在乡亲群内发表了对原告阿俏具有讥讽性、侮辱性言论,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发表言论的真实性,导致群友对原告阿俏的人品、人格等产生怀疑,令不知情的人产生误解,降低了公众对原告阿俏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豪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俏名誉的行为,并限期被告阿豪在乡亲群发表对原告阿俏的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小编寄语 在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平台已经发展成熟的今天,在网络上分享日常心情已经成为很多市民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也正是因为网络发表言论的快捷性,使得网络上的不实言论传播速度更快、转播范围更广,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更大。 本案中的阿豪,正是在一个300人的群聊中发布了诋毁自己舅母的言论,动动手指就使得为数众多的村民都接收到了不实言论。这正是网络这把双刃剑被用作不法用途时的可怕之处。 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市民: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固然是公民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也有其边界,那就是要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不能违背客观事实地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随意捏造事实对他人侮辱中伤,这类语言暴力侵权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都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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