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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信宜城管局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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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贵州
1.本人于2019年12月收到邮寄文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无发文编号,但落款为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且该有公章。
请问,如此文件是否为该局出具?
该局或更高级别政府单位是否会为该文件陈述内容负责?
该文件的所陈述内容是否为该局经过调查后所得,该文件中如有失实言论,该局应付何种责任?
对于该文件陈述反映出的问题,政府是否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该局出具的文件如公之于众、广而告之,公开人、传播人、如法泡制违章建筑的当事人是否需要负责任,如造成损失,该局又是否会负赔偿责任?
2.该局文件显示:苏*荣为五保户。而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说明,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本着相信政府的出发点,我们暂且采信该点。
3.该局文件显示:因苏*荣房屋漏水严重,2017年苏*荣的六个女儿(除第四个女儿苏*萍)共同出钱给年迈的苏*荣建房居住,在鸡舍及菜地上建房,该建设用地是属于苏*荣,共72㎡。后被群总举报,东镇街道国土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苏*荣在自己的土地上做基础建房,未办理任何建房用地手续,随后发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苏贤荣收到通知后停工,施工人员撤离现场。
请问,该局如此结论是经过认真调查或者是信口雌黄,调查结论是否能经得起再调查?
第四个女儿苏*萍提出的由苏*萍申办手续再进行出资建造的方案被否决,该局知道吗、了解过吗,该局单方面调查、道听途说就作为最终结论,该局的办事效率与工作作风令人叹为观止。苏
*荣有占地约300㎡、建筑面积约600㎡的住房建筑(由第四个女儿苏*萍出资建造),且还有房屋出租,该局只说房屋漏水,该局工作人员是真的目空一切啊。
房屋漏水,暂且不说,现不影响使用功能(如果影响那么谁会承租呢?),即便影响使用功能,不能进行改造吗,即使不能进行改造,那不能正常申办手续再行建造吗,就一定要违章建造吗,该局工作人员是逻辑清奇或者是受某些黑恶势力影响呢?
该局认为该建设用地是属于苏
*荣,那么该局是如何界定的,户员没有份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调整与分配的时候,就只分配了他的份额,没有分配其他户员的份额吗?该局工作人员是工作能力差还是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压根就不知道呢?
4.该局文件显示:2018年8月28日,信宜市住建局、国土、东镇街道办相关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苏
*荣已将房屋建至四层并入住。
那么,从做基础到建至四层,是一夜之间就建成的吗,在这期间,持续有举报(且该局文件后文中也提及“不断投诉苏
*荣因旧屋漏水而建新房屋的问题”),相关部门是不作为或者是受到了不明势力的胁迫。
该局文件中,未提及违章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且从该局文件后文中亦未提及“免拆”条件,那么应认定为“应拆除之违章建筑”,而违章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依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那么,为什么在2017年动工至2018年8月28日建至四层的过程中会无主管部门介入,并组织拆除,还纵容其一直建造呢,是相关主管部门不做为、不想作为、不敢作为、不能作为或者是受到了不明势力阻扰或胁迫,如果是后者那么又是什么势力能让政府惶之恐之,这样的政府还是不是在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府,如该势力存在,我们伟大的党和政府该如何处之,如果该势力不存在,那么政府就是这样执政为民的吗。
5.该局文件显示:经信宜市住建局向六运居委会干部、苏贤荣及其兄弟、信访人父亲等相关人员了解到,因苏贤荣家庭内部之间的财产分配矛盾而引发的信访事件。
据了解得知,苏*荣已为外孙冯*彬、冯*望二人分配建房用地,但其四女儿苏*萍及女婿冯*龙一家人仍认为苏*荣存在家庭财产分配不公,不断投诉苏*荣因旧屋漏水而新建房屋的问题。
那请问,既然该局工作人员的调查得知家庭内部矛盾导致了不断投诉,那么作为国土口工作人员又是否清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如果知道,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相应的处理,如果不知道,又是怎么混进国土口的主管部门的。
另外一方面,该局工作人员在前文定性苏
*荣为五保户,那么家庭财产分配一说又从何说起,不是自相矛盾吗,冯*龙戎旅八年又在三尺讲坛上奉献了大半辈子,一个交了几十年党费的老党员跟一个五保户抢兜食,这是对冯*龙这位为国防事业和教育事业奉献一辈子老党员的污蔑。冯*龙为照顾老人与苏*萍二老生活在一起,并将儿子冯*彬、冯*望户口落在六运凤容村,一家人侍奉二老三十来年,不知道苏*荣怎么忽然成五保户了,也忽然跳出一群外村人跳出来说我们争夺家庭财产,感情凤容村的所有东西都是外村人的了,该局的工作人员逻辑清奇啊,是非分辨能力也然人堪忧。
文件中显示,苏
*荣已为外孙冯*彬、冯*望二人分配建房用地,按该文件意思,苏*荣具有分配建房用地权利,按目前能查询法律法规本人理解为,户主苏*荣获得的凤容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为户主与户员共同所有,村民获得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该局表述不得不得让人怀疑其执法能力,如户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村人(包含90年代土地调整后迁入的人员)则严重侵害了本人及家人和凤容村集体利益。
5.该局文件显示:信访事项交办后,我局多次配合国土局、东镇街道办、六运居委会干部到场了解情况。目前房屋已经完成建设并入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一下的罚款。”的规定,现需要有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分析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评估分析报告》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
请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需要评估的是在违建初期是否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此应该措施是“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对于此条规定的评估内容为为什么是《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分析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评估分析报告》,两者有何关系,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为安全或者安全评估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该局对该违章建筑的处置又是什么呢,这两份报告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关联性又是什么,请更高级别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解析。
另一方面,假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需要《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分析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评估分析报告》作为支撑,那么请问什么时候需要完成这两份报告,完成这两份报告由是谁主导、谁付钱(举报人付钱吗,我一身正气举报违法,还要我付钱吗;政府付钱吗,中国人的纳税钱是这样用的吗;被举报人付钱吗,那被举报人不付钱、不做鉴定那是不是永远不采取措施了,永远把政府钉在依法治国的耻辱柱上吗),完成后是否需要公示,完成后是否会对该违章建筑采取措施。作为普通公民哪里了解相关信息,现在距离该局回信2019年11月29日也马上满一年了,该违章建筑易燃矗立在那里向所有守法公民耀武扬威,有人出来给个说法吗。

还是那句话,是相关主管部门不做为、不想作为、不敢作为、不能作为或者是受到了不明势力阻扰或胁迫,如果是后者那么又是什么势力能让政府惶之恐之,这样的政府还是不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府,如该势力存在,我们伟大的党和政府该如何处之,如果该势力不存在,那么政府就是这样执政为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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