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签订合同 将房屋给前妻及女儿居住 后将房屋赠予现任妻子 现任妻子要求前妻腾退并返还房屋 ——该男子出尔反尔固然不道德 然而现任妻子却又拥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划分权利的天平该要如何平衡? 且看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与第三人吴某于1993年6月结婚,婚内生育有一女。 2007年11月,李某与吴某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同时,吴某及其父亲吴某某与李某签订协议,同意将吴某某名下的一套单位房改房给李某及女儿永久使用,双方不能将该房屋转让、抵押,签订协议时有一名证人在场且证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 2007年12月,本案原告陈某与吴某登记结婚,2010年二人生育儿子。吴某某及其妻子相继于2008年、2011年去世,吴某认为其继承所得涉案房屋,并承诺将该房屋赠与陈某,陈某办理手续后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现陈某认为涉案房屋原属于吴某的父亲吴某某,签订协议时吴某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无权处分其父亲的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李某腾退涉案房屋,返还房屋给陈某。 # 法院审理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吴某某及吴某母亲共同所有。吴某某签订协议同意将房屋给李某及李某女儿居住,该协议合法有效,是吴某某对其权利的处分,吴某某对此房屋拥有二分之一处分权,因此被告李某及其女儿对房屋(含车库)拥有二分之一份额的居住使用权。 吴某某与黄欣生育有两个儿子吴某及吴某生,黄欣去世后,吴某与吴某生共同合法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吴某生明确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吴某与陈某共有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又因吴某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同意将涉案房屋赠与李某,是吴某对其拥有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的处分。综上,李某先后从吴某某、吴某处取得涉案房屋(含车库)共四分之三份额的居住使用权。 本案中,陈某虽然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陈某对涉案房屋及配套车库属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因此,对涉案房屋上原有的权利义务,原告也应一并承继,故对被告李某依赠与合同享有的房屋居住权、车库使用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原告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被告居住、使用的合法权益。信宜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 小编评议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取得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是可以在权利范围内对抗所有权人的。而如果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是通过继受方式(如赠予、转让等)取得,那么在取得所有权时就会连同标的物上之前存在的权利义务一同继受。因此,合法的占有权人是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对抗所有权人的;同时,市民们在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时,需要留心标的物上是否有上一任所有权人遗留下来的权利义务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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