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了《关于批准<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获批准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吴刚强列席会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并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2019年,经市委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为我市立法审议项目。条例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当年8月,市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2020年10月,茂名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的出台,是各方共同努力的成果。条例制定过程中,市委多次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对政府部门职责、村庄风貌提升等重要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指示,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坚持“走下去”、“请上来”、“走出去”融合的模式,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我市广大群众对该条例的制定非常关注,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条例分为总则、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管理、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六条,涵盖了适用范围、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规划编制落实、村庄建设要求、村庄风貌提升、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建设安全等方面内容。条例实施后,将对我市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来源:茂名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