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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茂名两院法官故意歪曲事实,制造冤案;期待茂名人民检察官有担当,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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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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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G强,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2219690****834,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坡耀六区148号旁果园,电话:18820****96。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郭瑞英,女,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22196207140825,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耀新路*号,电话:13542301135。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G才,男,汉族,1961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春苑一街*大院,电话:1372774**78。
    一审第三人:刘G秀,女,住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林屋村。
    一审第三人:刘G凤,女,住高州市宝光街道留驾村。
    一审第三人:刘G丽,女,住高州市宝光街道留驾村。
    一审第三人:刘G容,女,住茂名市茂南开发区铜鼓岭后岭村。
    一审第三人:刘G玲,女,住深圳市福田区松岭路**号。
    申请人不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粤09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纠正一、二审认定伍文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家中在李静贤、苏瑞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的错误事实,却遭(2019)粤民申19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现依法提起抗诉申请。
    抗诉请求:
    请求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再审,依法纠正一审、二审认定伍W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家中在李J贤、苏R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的错误事实。
    申请抗诉理由: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3年9月8日,申请人的母亲伍W珍因肺结核病呼吸衰竭去世,享年90岁。
    201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持伍W珍于2013年8月14日立下的《遗嘱》,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许庆禄法官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2014年4月18日,许庆禄法官作出(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上诉。
    被申请人败诉后,伪造了一份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见证人为李J贤、苏R兰,立约人为伍W珍的《财产赠予书》;后又编造了一份证明人为苏R兰,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 (见证据一)
    201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持该份伪造的《财产赠予书》向高州市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高州市人民法院许庆禄法官故意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受理并违法开庭审理,枉法裁判。
    被申请人的后诉与前诉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高州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然而,许庆禄法官不但违法受理了被申请人的重复起诉,还违法进行开庭审理,甚至将被申请人的前诉与后诉并案审理。
    许庆禄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以案情复杂为由作出(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63-1号民事裁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后,直到2016年4月21日,距立案过了近两年,许庆禄法官才作出(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竟然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伪造的《财产赠予书》合法有效。
    申请人依法提出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剑兵法官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09民终1389号民事裁定,因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三、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凌小红,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2017年2月8日,本案由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凌小红担任审判长开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证人李静贤出庭作证称,李静贤到伍W珍家中之前,《财产赠予书》已经打印好了,没有亲眼见到伍W珍订立《财产赠予书》内容,也没有亲眼见到伍W珍在《财产赠予书》上亲自签名捺印。而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辩称,《财产赠予书》是申请人写的,然后被申请人打印的。(见证据二《庭审笔录摘抄》)
    2017年2月23日,凌小红法官作出(2016)粤098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竟然认定:“遗赠人伍W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家中在李静贤、罗瑞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遗赠伍W珍2010年1月10日高州市政府征收坡耀村划出留用地总份额50%给原告。”对证人李静贤出庭作出的不利于被申请人的重要证言和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作出的严重不利于已方的辩称,只字不提。
    凌小红法官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内容,居然是照搬照抄许庆禄法官(2014)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的内容,与庭审实况严重不相乎。
    凌小红法官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故意错误认定伍W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家中在李J贤、罗R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是事实,枉法裁判。
    申请人依法提出上诉。
    四、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剑兵法官,刻意精心篡改申请人的关键上诉词,恶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剑兵法官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7)粤09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剑兵法官通过刻意精心篡改申请人的关键上诉词,恶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证据如下:
    1、 申请人《民事上诉状》第2页倒数第7行:证人李静贤在原审中出庭作证称:“2013年8月12日那天,郭瑞英打电话给我,让我到伍W珍家中见证伍W珍做一份《财产赠予书》,是我先到伍W珍家中,苏瑞兰后到,但我到伍W珍家中时,看见《财产赠予书》已做好,《财产赠予书》上已盖有私章和按捺有指模。”  (见证据三《民事上诉状》)
    非常明确,申请人上述上诉词中的四个“我”,均指李静贤本人。
    而(2017)粤09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9行: 证人李J贤在一审中出庭作证称2013年8月12日,郭瑞英打电话给李J贤,让李静贤到伍W珍家中见证伍W珍做一份《财产赠予书》,李J贤先到伍W珍家中,苏R兰后到,但刘国强到伍W珍家中时,看见《财产赠予书》已做好,《财产赠予书》上已盖有私章和按捺有指模。
    江剑兵法官将申请人上述上诉词中的第四个“我”,刻意精心篡改为“刘G强”,恶意歪曲事实。
    2、 申请人《民事上诉状》第3页第6行: 在场的见证人是我和李J贤,在财产赠予书上亲笔签名盖指模。
    非常明确,申请人上述上诉词中的“我”,指苏R兰本人。
    而(2017)粤09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行: 在场的见证人是郭R英和李J贤,在财产赠予书上亲笔签名盖指模。
    江剑兵法官故意将申请人上述上诉词中的“我”,刻意精心篡改为“郭R英”,恶意歪曲事实。
    江剑兵法官不但没有对本案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审查,反而刻意精心篡改申请人《民事上诉状》中的关键上诉词,恶意歪曲事实,作出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伍W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李J贤、苏R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的错误事实,枉法裁判。
    五、《财产赠予书》是被申请人伙同李静贤欺骗苏瑞兰伪造的。
    2013年8月12日,申请人与家人全天在家里悉心护理因肺结核病已在弥留之际的母亲伍W珍。那天,李J贤、苏R兰根本就没有到过申请人家中,更没有见证伍W珍立下《财产赠予书》。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才曾打电话问苏瑞兰为什么存心诬陷伍W珍立下《财产赠予书》,苏瑞兰说她什么也不知道。由此可知,《财产赠予书》是被申请人伙同李静贤欺骗苏瑞兰伪造的。
    综上所述: 一、二审认定伍W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李静贤、苏瑞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彻底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特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撤销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此致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国强
                                     2020年97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0-12-11 09:54 编辑

2013年8月12日,我全天在家中护理病重的母亲伍文珍,根本没见到李静贤、苏瑞兰到过我家,伍文珍更没有在李静贤、苏瑞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财产赠予书》是原告郭瑞英与李静贤等人伪造的;本案必须依法再审,必须传唤李静贤、苏瑞兰出庭对质,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财产赠予书》是原告郭R英与李J贤伪造的,李J贤竟敢出庭作伪证加害伍文珍;郭R英竟然捏造《财产赠予书》是刘G强写的;凌小红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枉法裁判;江J兵刻意篡改刘G强的关健上诉词,恶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本案自原告2014年5月28日起诉至2018年5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历时整整四年,申请再审又拖了一年,现在申请抗诉。本案属重复起诉,一开始许庆禄就应当驳回;重审中,证人李J贤出庭作证,事实已经很清楚,伍文珍没有在李J贤、苏R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凌小红却故意错误认定事实;二审江剑兵的判词更离普到令人无法想像。
    扫黑除恶方面,本人也是受害者,现正在努力为国家挽回价值约1亿元土地财产,为集体追回价值约2亿元土地财产,已初见成效。https://bbs.gdmm.com/forum-1074-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2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女儿于2014—2018年就读中山大学,其间曾任移动信息工程学院、数据科学与计算机学院学生党支部支书,特别2015年任支书后,常劝我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公正。2017年2月8日,高州法院审监庭长凌小红重审本案时,我女儿参加了旁听,当时原告证人李静贤出庭作证,称她没有看到伍文珍订立《财产赠予书》,也没有看到伍文珍在《财产赠予书》上亲自签名捺印。回来后,女儿很开心包括我们,然而,凌小红判决故意错误认定:“遗赠人伍文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家中在李J贤、罗R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无依无据的事实给我女儿打击不小坚决要我上诉,孰料坑外还是坑。如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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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20-12-27 09:06):
女儿高三已申请入党,在大学是任学院学级支书。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2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郭*英与苏*兰都已离婚,李*贤婚姻状况不详,三人是麻将密友,都爱好六合彩,李*贤竟敢出庭空口白牙生编乱造面不改色含血喷人,把法庭当菜市?真不知收了郭多少钱。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0-12-20 11:02 编辑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本案抗诉申请人今天收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剑兵法官寄来的《民事裁定书》,称作出的(2017)粤09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抗诉申请人认为,江剑兵法官这不是“笔误”,而是故意为之,为了维持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的事实,刻意在“我”这个人称代词上做文章。例如,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1行“五、证人李静贤在一审出庭作证承认刘国强先到伍文珍家中,苏瑞兰后到,《财产赠予书》在刘国强到达前已经打好,刘国强没有看到伍文珍在《财产赠予书》上签字捺印,可见两证人见证不成立”
    开庭《询问调解笔录》第3页倒数第5行“五、证人李静贤在一审出庭作证承认我先到伍文珍家中,苏瑞兰后到,财产赠与书在我到达前已经打好。我也没有看到伍文珍在财产赠与书上签字捺印。可见两证人见证不成立”
    抗诉申请人在庭审中口述的答辩词原话是: 五、证人李静贤在一审出庭作证承认:“我先到伍文珍家中,苏瑞兰后到,《财产赠予书》在我到达前已经打好,我也没有看到伍文珍在《财产赠予书》上签字捺印,可见两证人见证不成立”。
    由于开庭《询问调解笔录》在记录抗诉申请人口述的答辩词时失误,省略了句中“承认”两字后面的冒号和双引号,造成答辩词中的人称代词“我”表述的对象有点不清,但实际关系不大,当然是代表李静贤自己。李静贤是证人,刘国强是原审被告,天地之别。江剑兵法官竟将答辩词中的“我”,理解为代表“刘国强”,究竟是理解错误,还是故意为之?
    但是,(2017)粤09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9行证人李静贤在一审中出庭作证称2013年8月12日,郭瑞英打电话给李静贤,让李静贤到伍文珍家中见证伍文珍做一份《财产赠予书》,李静贤先到伍文珍家中,苏瑞兰后到,但刘国强到伍文珍家中时,看见《财产赠予书》已做好,《财产赠予书》上已盖有私章和按捺有指模
    而抗诉申请人的《民事上诉状》第2页倒数第7行: 证人李静贤在原审中出庭作证称:“2013年8月12日那天,郭瑞英打电话给我,让我到伍文珍家中见证伍文珍做一份《财产赠予书》,是我先到伍文珍家中,苏瑞兰后到,但我到伍文珍家中时,看见《财产赠予书》已做好,《财产赠予书》上已盖有私章和按捺有指模”
江剑兵法官将上诉人刘国强上诉词中的第四个本应代表李静贤自己的“我”,刻意改为代表“刘国强”,精心篡改上诉人刘国强上诉词所表达的真实原意。终于被抓个现行,人赃并获,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江剑兵法官寄来的《民事裁定书》,称作出的(2017)粤09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实际并非“笔误”,而是故意为之,刻意在“我”这个人称代词上做文章,精心篡改抗诉申请人上诉词所表达的真实原意,为维持原判故意错误认定的事实创造条件。补正已没有意义,唯有依法再审,依法纠正本案一、二审认定伍文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家中在李静贤、苏瑞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的错误事实,才能彰显本案司法公平正义!
    此致
                                              抗诉申请人:刘国强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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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0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实事求是在直属门部反映问题,在线修修改改我帖子有意思吗?有问题我本人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应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寄来的茂检民监[2020]4409000003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收悉。到此,抗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郭*英遗赠纠纷一案,最后一个司法程序走完。本案自2014年5月28日立案,经历一审简易程序、一审普通程、二审、重审、再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直至本月15日贵院驳回本人抗诉申请强行盖棺错误定论,整整六年半时间。本案原告证人李*贤出庭作证承认她既没有亲眼见到伍*珍订立《财产赠予书》内容,也没有亲眼见到伍*珍本人亲自签名捺印,有《开庭记录》白纸黑字为证;却被凌*红、江*兵法官故意错误认定伍*珍于2013年8月12日在家中在李*贤、苏*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未得到依法纠正。郭、李冤屈伍*珍一案或将成为历史沉冤。

    贵院以“刘国强申请监督称《财产赠予书》是郭*英伙同李*贤欺骗苏*兰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为由,不支持刘国强的监督申请。借此反问贵院,原告证人李*贤出庭作证已经承认她没有亲眼见证到伍*珍立下《财产赠予书》;一、二审法院认定伍*珍在李*贤、苏*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又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偏袒式监督让一方一个理由压倒另一方一万个理由也有“理由”。
    2017年2月我拿到凌*红法官一审判决书后,要求复印《开庭记录》,凌*红以我没请律师为由坚决拒绝。
    今年9月7日,我到贵院递交《民事抗诉申请书》,收件检察官让去我法院复印《开庭记录》,心里还咯登了一下,后想不到真的很顺利就拿到了本案2017年2月8日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记录》,里面白纸黑字载明原告证人李*贤出庭作证承认她既没有亲眼见到伍*珍订立《财产赠予书》内容,也没有亲眼见到伍*珍亲自签名捺印。该《开庭记录》将是我日后继续为母亲申诉伸冤最为关键的铁证。

    贵院不支持本人抗诉申请还隐含另一个理由:本案再审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本月9日贵院办理本案检察官给我来电话询问:“法院已经判你胜诉了,你还纠结什么?打官司不就是为了追求胜诉吗?你不已达到目的了吗?”当年凌*红法官也是跟我这么说的。贵院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也称:“且此申请事由亦不影响终审判决对遗赠效力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杜绝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只是贵院借口,可知,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
    而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的恰恰是许、凌、江三位法官。本案是标准的重复起诉案件,一审许法官应当不予受理,结果违法受理审判;二审江法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发回重审;重审时证人李*贤出庭作证,事实已经很清楚,凌法官却故意错误认定事实;再二审江法官又故意维持错误事实。本案客观事实我非常清楚,面对指鹿为马的裁判除了七窍生烟又徒呼奈何。本案已经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长期被困扰至今无法摆脱。本案前,我与三位法官素不相识,井水不犯河水,现在都尴尬了吧?
   
    本人《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抗诉的理由有三个,其中“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抗诉理由,本人持有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记录》白纸黑字载明的证人李*贤出庭作证的证言为铁证,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贵院应当依法支持本人抗诉申请。但是贵院却以“刘国强申请监督称《财产赠予书》是郭*英伙同李*贤欺骗苏*兰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为由驳回,该理由十分牵强,不足以驳回本人抗诉申请。
    2013年8月12日,我全天在果园家中护理因肺结核病呼吸衰竭已在弥留之际的母亲伍*珍,从未见到李*贤和苏*兰来过。《财产赠予书》是伪造的这是客观事实,有天知、地知、我知,郭*英、李*贤、苏*兰和当年九八佬冒牌律师梁*任都知。只要将有关证人全部传唤到庭依法再审,真相立知。当初许法官为何违法受理郭的重复起诉,自知。

    本月10日,本人在茂名在线民意直通车市直部门贵院专栏就本案发表意见,或已得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关注,本月17日江*兵法官迅速给我寄来《民事裁定书》对本案部分笔误文字予以补正,但遗憾未对认定伍*珍在李*贤、苏*兰的见证下立下《财产赠予书》的错误事实进行纠正。在此恳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重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本案认定的错误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抗诉理由,有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记录》白纸黑字载明的原告证人李*贤出庭作证的证言为铁证,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贵院应当依法支持本人抗诉申请。可惜事与愿违,原本寄望贵院有担当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已成泡影。明年上面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本人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此致

                                       抗诉申请人:刘国强
                                         2020年12月25日

QQ图片20201225094813.png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0-12-28 10:25 编辑

                               有关本案背后的事实真相


    本案原告郭*英是被告刘*才的前妻,刘*才与郭*英2006年离婚后娶了二奶程*燕。郭、程二人自1993年起就一直有深仇大恨。
    2013年8月13日,我在果园家中护理因肺结核病呼吸衰竭已在弥留之际的母亲伍文珍,郭*英与其大女儿刘*兰突然气冲冲闯进我家中,郭在我母亲面前大骂程*燕抢她老公夺她家产,害得她夫离子散很凄惨,并声称要跟程*燕斗到底决不让步,然后以威逼的口气要我母亲必须将已分配给刘*才那50%留用地份额赠给她,以支持她与程*燕斗到底,我母亲拗不过只好答应了她的要求。
    2013年8月14日,郭*英与其大女儿刘*兰领来了一个口口声声称是律师的梁*任。梁拿出一份已打印好内容的《财产赠予书》(内容跟涉案的一样),让我母亲盖章捺印,我母亲以“怕刘*才将来会磨死刘国强”为由,一口拒绝。
    郭*英与其大女儿当即暴跳如雷,郭对我母亲大声咆哮:“程*燕抢我老公,夺我家产,我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你一定要将分给刘*才的那半份留用地赠给我,我要与她斗到底。”
    郭*英误以为我从中作梗,转身又大声咆哮我:“阿强,我抢也是抢刘*才的份额,又没有抢你的份额,如果牵涉你的份额,我放弃,我绝对保证你的份额不会受到损失。”我说:“好,你说的,一言为定。”
    一份由郭*英授意梁*任起草,由郭R英的大女儿刘*兰拿去打印,再让我母亲盖章和按指模(当时伍文珍盖章不方便,伍W珍的印章还是郭*英亲手盖上去的,我可对天发誓),在场人为梁*任、刘*兰的伍文珍《遗嘱》就这样出炉了。25天后,2013年9月8日伍文珍去世。
    该份《遗嘱》内容完全是梁*任按照郭*英的授意起草(郭授意的内容全是一派谎言),我刘国强未对遗嘱内容提过一个字,只要求郭遵守承诺,必须保证我本人应得份额不受损失。
    2014年2月19日,郭*英持该份《遗嘱》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许*禄法官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以“该《遗嘱》的在场人刘*兰是受遗赠人即原告郭*英与被告刘*才的女儿,属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由,驳回郭*英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郭*英及其大女儿又暴跳如雷,高价请来的“律师”帮做的《遗嘱》竟然有这么大瑕疵,却把怨气全撒在我身上。郭*英再找来梁*任和麻将密友李*贤(苏*兰后来放话,说她只借身份证不参与,不知情)密谋,伪造了一份立约人为伍*珍,见证人为李*贤和苏*兰,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的《财产赠予书》。
    2014年5月28日,郭*英持该份伪造的《财产赠予书》向高州市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郭*英的后诉与前诉已构成重复起诉,高州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是,许*禄法官不但受理了,而且还与前诉合并进行审理。经简易程序审理后,又以案情复杂为由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梁*任出庭作证,称2013年8月14日他在伍文珍家里,已见到了该份《财产赠予书》,郭*英为了保险起见,让他再见证伍文珍立一份《遗嘱》。梁*任竟然空口白牙作伪证。2016年4月21日,许*禄法官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份《财产赠予书》合法有效。
    1985年,我与刘*才郭*英夫妇作为兄弟分家,已财产两清,年已六十多岁的父母跟随我一起生活,衣食住行由我提供,由我赡着直到去世。父母唯一的财产是民国时期建造的两幢泥砖瓦房,在2013年母亲伍文珍去世前,全部被刘*才强行拆除,权利清零。父母去世后,实际上没有留下任何财产。
    了解更多情况,可到此关注:https://bbs.gdmm.com/thread-3043846-1-1.html
                                   抗诉申请人:刘国强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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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9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司法腐败,祸国殃民。
发表于 2021-2-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民生帖顶上去,未经他人难,遇事莫乱谈。
发表于 2021-10-14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目前我家也遇到类似法官偏袒,不公平,希望国家大力整治,法律是人民最终的公平保障了,怎能让司法成为权势的利剑挥向普通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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