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侄子梁某球为高州市宝光街道办西岸村委会李屋村7号原有的六间祖屋的共同继承人,本应各自享有该土地的产属权。但2012年该共有土地被梁某球个人违法占用、恶意拆除、违法建房。梁某球分别于2012年、2019年先后违法从高州市人民政府、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取得高府集用(2012)第26006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高国土资源[2019]字第150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此期间,我曾多次要求梁某球返还其侵占本该属于我的那部分土地和土地原状,可梁某球置之不理。而2015年-2020年期间,我提起诉讼,经过一系列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行终7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高州市人民政府为梁某球颁发的高府集用(2012)第26006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粤09行终8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向梁某球颁发的高国土资源[2019]字第150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判决书已于2020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这说明梁某球在高州市宝光街道办西岸村委会李屋村7号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可梁某球依然无视我的正当诉求和合法权益,不仅拒绝向我返还其侵占的土地、恢复土地的原状,还继续违建自己的新楼房。逼于无奈,我于2020年9月10日向高州市自然资源局邮寄了《强烈请求立即拆除梁某球违法抢建的房屋》及相关证据,又于2020年9月17日到高州自然资源局办公地点现场递交了申请及证据,请求依法拆除梁某球违法占有原告祖屋地而抢建的房屋,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但很遗憾,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我的诉求后,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超出规定的处理期限,到现在整整3个月余,既没有给我任何行政答复,也没有依法拆除梁某侵占我利益的违建。难道高州自然资源局可以将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视如无物?或者说省高院的判决书到了高州自然资源局这里就丧失法律效力了?如果高州自然资源局对此一直不作为拖而不决的话,我将会对高州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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