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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广东省化州市新安镇大坡沙古岭村村霸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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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刘*松,党员,男,现任广东省化州市新安镇大坡沙古岭村村长,其在担任村长期间,组织、伙同他人甚至涉嫌勾结行政机关相关人员欺压百姓,抢掠公私财产,多项刑事犯罪,现就其涉嫌罪名一一陈列.
涉嫌盗伐林木罪
2015年以刘*松(党员)为首,伙同刘*福、刘
*才、罗*茂、刘*荣和罗*光等人,盗伐新安镇大坡沙古岭村村民罗*龙70亩价值约在200万至300万之间的尤加利树(木材平均直径50厘米),并将所盗取的木材售卖。
2019年10月刘
*松伙同刘*福、刘*才、刘*锦将位于沙古岭村老鸦斗生态林的35亩树林盗伐并售卖。
新安镇横岭下村委会上高垌村蒲岭后背岭642县道边的26亩农用地,这块农用地上的林木被刘
*松盗伐并售卖。
根据《刑法》第345条,刘
*松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首组织、筹划砍伐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林木,涉嫌构成数量特别巨大的盗伐林木罪。
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8年3月,刘
*坤一家在自家承包的林地种了8亩桉树苗,刘*松欲侵占那片树林,同年11月其伙同罗*光将该8亩1米高的桉树幼苗烧死,并持刀将其砍掉,然后让人种上自己的树苗,企图将那块林地占为己有。
根据《刑法》第276条,刘
*松以非法占有属于被害人刘*坤的林地为目的,以放火烧山、持刀砍伐的方式毁坏被害人8亩桉树幼苗,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涉嫌强迫交易罪
新安镇大坡沙古岭村村民罗
*光早年承包沙古岭村(坡子栋)的集体土地,种植了12.3亩桉树,2015年此处被国家评为了省一级生态水资。2018年5月,刘*松强迫老罗以两万五千元的价格转卖,后刘*松无证砍伐了该承包地生态保护林一共1353株的林木,获利15万元,其中优质的林木木材卖给了化州兰山番昌木厂的老板张*成,其余的出卖到官桥昌茂木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刘
*松故意以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罗*光以低于市场价的25000元出卖其12.3亩成材桉树,并无证采伐该片林木获利15万元。行为人刘*松的威胁手段达到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而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状态,不得不将涉案林木卖给刘*松,且强迫交易的数额巨大,刘*松涉嫌构成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罪既遂。
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
2015年,刘
*松将化州市新安镇大坡沙古岭村三丫圹肚、大埚坦处23多亩田(其中包括9亩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三丫塘基本农田))挖成其违章建筑的风水塘,拦截了流向低洼地农田的水流,改变了原有的水利条件,导致鱼塘西面的25亩国家基本农田无法耕种。另外,刘*松在该处挖鱼塘的时候,有村民前去与其理论,被刘*松殴打并威胁不能声张此事,否则会阻挠她家的小孩子读书上学,因此该名被害人被迫忍气吞声。
此外,位于崩岭埇的属于罗
*龙、刘*海、刘*河、刘*斌等几位村民的7亩基本农田,被刘*松强行占有,并提供给其亲戚(邱*海)挖成鱼塘从事养殖。故此,刘*松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该村约41亩基本农田、14亩耕地遭受破坏。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因为该案件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且数量较大的情形,为使犯罪行为人刘
*松等人及时得到刑事追究,提高效率,打击土地犯罪,保护土地资源,请公安、司法部门直接立案侦查、起诉。
涉嫌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经营罪:
2017年刘
*松获知村集体的一块耕地下埋藏着一种优质的高岭土,是制作陶瓷用的优质原料,属于国家的非金属矿产。2017年某月,刘*松以响应国家鼓励农村进行生态环境整改为名,对该耕地进行挖掘,盗取高岭土。据村民反映,刘*松组织的犯罪团伙在该处非法采挖约2000吨高岭土,非法获利20多万,造成损失约120万。该处被挖成一个深度7米的水潭,在该案件中,以刘*松为首的团伙同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0年,刘
*松涉嫌在鹤地饮用水水库非法盗取河沙,把盗得河沙运往化州市黄竹坑村一处占地面积5亩的洗沙场进行加工,该处为刘*松非法占用他人的农田,出产的成品沙运往他的新安镇横岭下村委会上高垌村蒲岭后背岭642县道边违章建筑附近堆放售卖,经营半年获利约几百万。后因占用他人农田、污染周边环境被村民举报,该非法洗沙场被迫停止经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松任内,与村委会勾连,不公开村里的收支情况。据了解,对于村中的集体收入,除了每年国家补贴给村集体的20万公益林款项之外,还有村集体10张共30多亩的鱼塘承包款收入等等,每年几十万的村集体收入被他们侵吞瓜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刘
*松与村中干部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每年补贴给村民的20万公益林的款项据为己有,是利用协助人民镇政府从事有关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故而涉嫌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以村民小组长刘
*松为主谋、某些村委会干部为共犯的故意侵吞村集体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构成情节严重的职务侵占罪。
涉嫌诈骗罪:
2017年,以刘
*松为主谋、伙同罗*茂、刘*荣、罗*光、罗*青、罗*青等人,欺骗大坡村委会沙古岭村村民每户安装电表,每户需要缴纳600元,谋取金钱数额约1.8万元,其中以同样借口欺骗刘*坤一家3000元。2018年10月18日,刘*松利用沙古岭茅建村坡子林地和鱼塘投标种植就林木和养殖为名,欺骗罗*贵5000元并且据为己有,目前被害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刘
*松及其他共犯涉嫌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用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侵犯村民的特定种类物(金钱)的所有权,让村民们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钱财,骗取较大数额金钱既遂,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涉嫌敲诈勒索罪、侮辱罪:
  2018年11月1日,刘
*松借故带人(刘*贵、刘*华,侄子刘*福、刘*才、刘*锦、罗*光、罗*光、刘*荣、罗*光)到罗*光家中(院子内),将罗*光殴打致伤,将其从家中地面拖行10余米到屋外,并当众对其辱骂、侮辱(刘*松掏出自己阴毛企图塞到罗*光嘴里),最后扬言将其杀害,并于当日打电话给罗*光儿子罗*贵,并以恶害相通告,告知若不给刘*松10万元,日后将继续打其父亲罗*光和其他家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刘
*松以非法占罗*贵财物为目的,故意结伙殴打、公然侮辱、辱骂其父亲罗*光的行为,并当日致电要挟罗*贵,若不给付10万元日后将继续伤害其父亲罗*贵及其家人。罗*贵当时在外务工,每日担心其家中的亲人的人身安全被其伤害,罗*贵遭受刘*松该恶劣行为与电话要挟的影响,精神长期处于恐惧和焦虑之中,因罗*贵当时的资金周转问题并未交出财物,但刘*松的行为依然构成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罪未遂,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应该追究刘亚松及其同案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刘
*松聚众故意使用暴力将罗*光在地面拖行10米并公然殴打、侮辱,当众语言贬损罗*光人格的行为,手段恶劣,致使罗*光其人身、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侮辱罪。
除上述刘
*松等人涉嫌的刑事案件外,另有村民反映多起刘*松的恶行:
被害人刘
*超:2017年2月27日,刘*松将属于新安镇横岭下村委会上高垌村集体的26亩林木砍掉,并于该地非法修建违章建筑物,上高垌村的村民刘*超前去与刘*松理论时,被刘*松和其儿子、侄子三人摁在地上击打其头部和胸部致伤。此事之后,以被害人刘*超为村代表的上高垌村集体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刘*松,后该举报信内容被办案人员泄漏给刘*松知悉,刘*松涉嫌打击报复刘*超,于2019年3月9日雇请彭*峰撞击刘*超的车,企图制造交通事故欲陷害刘*超醉驾。
  被害人刘
*松:2012年12月28日,刘*松做钢材生意,涉嫌雇请涉黑人员5人,骑着摩托车在刘*松驾车回家的路上将其拦截,手持70CM的大刀恐吓刘*松并毁坏其车辆,威胁刘*松称:如果想活命就转行。
  被害人罗
*贵、罗*光(罗*贵父亲)、刘付*兰(罗*贵妻子):2018年10月18日,刘*松以沙古岭茅建旧村坡子林地和鱼塘投标种植林木和养殖为名,诈骗罗*贵5000元。
2018年11月1日,刘*松无故殴打罗*光,并打电话给当时在外务工的罗*贵并向其勒索10万元,后罗*光因被殴打导致心脏病发。2018年11月11日,刘*松集结30多名涉黑人员挖掘并破坏被害人家庭住所进出的唯一道路。2018年12月5日,据参与当天与刘*松、王某伦等人吃饭的知情人士透露,刘*松勾结新安镇的派出所所长王某伦在酒店吃完饭、喝完酒、商量好对策后,21时22分,王某伦带着几位民警驾驶警车到罗*光家中,闯入罗*光的住宅,个个浑身酒气,王某伦威胁罗*光并取罗*光手机打电话威胁罗*贵必须撤销对所涉案件的上网举报,否则立即到广州抓捕罗*贵。2019年2月6日,刘*松组织涉黑人员对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举报进行打击报复,将罗*贵和刘付*兰殴打致伤,同时对被害人的车辆打砸致损,前来阻止该涉黑团伙的村民也被打伤。不久,被害人罗*贵的奶奶,在见闻自家这些不幸遭遇、打击报复后,在威吓恐惧中不幸离世。
  据村民反映,2014年,刘
*松的侄子刘*福、两位女婿参与电信诈骗和假手表的买卖生意,其中两位女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侄子刘*福却是漏网之鱼,其利用赃款建造多处房产,其中一处属于违章建筑,2018年刘*福在新安镇的庵下村通过非法手段买得几百平方米的耕地,没经过国土自然资源局的审批在该地方建了一栋名叫福永家私商城的违章建筑。
相关行政机关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据村民反映,在刘
*松为首的涉黑涉恶团伙屡次作案中,新安镇林业站、新安镇派出所、化州市林业局、化州市自然资源局的相关国家机关人员涉嫌徇私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违背职责、徇私舞弊的行为,更存在对被害人罗*龙等人实施恐吓并故意阻挠被害人的正常维权,对于刘*松等人涉嫌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给村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故此,这些国家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构成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以上关于刘*松及其他犯案人员的全部案件事实由化州市新安镇大坡沙古岭村以下村民署名共同检举揭发:
  罗元龙 15814667658,刘以坤44092419321****739,刘付松 13828****49

                                                                                                          时间:2021年1月23 日








发表于 2021-1-24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扫除恶势力!这种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土匪窝了
发表于 2021-1-26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感谢分享,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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