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全国首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来了 3月1日开始施行
昨天(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陈如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共同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田夫致辞。
与此同时,南都记者了解到,今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简称:破茧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据悉,破茧系统实现了破产业务办理“无纸化”等多项功能,将为破产审判业务提供强有力支撑。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意味着什么?有什么职责范围? 《条例》又对市民有什么影响? 一起来看看!
田夫在致辞中表示,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实施、首个破产管理机构成立,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治事件。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
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其中组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一大亮点。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又有哪些职责?
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对于条例 不少网友还有疑问 ▽ 


这就为大家解答! ▼ 《条例》明确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条例》保护债务人,在保护创业者,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的同时,也为个人商事主体提供平等破产保护。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所以,寻求个人破产保护诚实成为首要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条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的保障,所以恶意逃债的“老赖”并不在其适用范围。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此外,法院裁定个人破产后,任何时候发现其有欺诈行为,意图赖账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撤销之前的裁定,并对其重新清算。不过,条例建立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从4个方面保护债权人,包括——
1、保护债权清偿,限制破产滥用。 2、规定不予免责的债务,保护特殊债权人。 3、以公平清偿为基础,优先保护特殊债权人。 4、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最后总结一下 对个人和社会而言 个人破产制度从多个角度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 ▼
✍ 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高效实现资源再分配;
✍ 能够防止无限债务追索引发的恶性事件,减少社会不稳定性因素;
✍ 能够让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让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得到法律制裁,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