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杨某先后流窜到茂名市多个市场、圩镇等地,趁商家不备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使用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在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当顾客扫码支付的时候,支付款直接转入杨某使用的微信,以此盗窃商家货款。
杨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别盗取商家罗某、卢某180元、吴某300元、陈某150元、潘某1200元,共计人民币1830元。2020年10月16日,杨某采取同样方式再次盗窃潘某、陈某货款时被民警抓获。
民警抓获杨某时,从杨某处发现并扣押了其用于作案的微信收款二维码30张。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查,杨某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既是累犯又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责令杨某退赔商家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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