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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打击虚假诉讼 茂名5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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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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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上午,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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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由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林景朴主持。市委政法委二级调研员刘茂就《意见》制定的背景、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通报解读。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克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兵国,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钟朝锋,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梁爽分别就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发言。与会媒体记者还就《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提问,发布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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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利用民事诉讼手段达成自己不当目的的虚假诉讼也日渐突出。《意见》由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五部门联合制定签署,旨在建立茂名政法机关协作机制,形成虚假诉讼防范机制及打击合力,净化诉讼环境,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及司法权威,营造诚信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彰显了茂名市政法机关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权威的决心。
《意见》共34条,对虚假诉讼的认定、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打击虚假民事诉讼应坚持谨慎审查、重点防范、互相配合、注重保密四项原则,为有效惩防虚假诉讼提供了重要抓手,构建起茂名政法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协作机制。
《意见》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建立识别、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在各自的法定职责权限内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辖区内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工作联系、沟通协调,完善防范对策,实现虚假诉讼案件信息、数据共享,有效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行为;构建民事审判和刑事立案有效衔接的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合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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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廉政监督员、律师代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法治报、腾讯新闻、茂名电视台、茂名日报、茂名晚报、茂名在线等新闻媒体和网站代表应邀参加。




关于虚假诉讼


01何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等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02虚假诉讼有哪些危害?


(一)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比如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参与分配拆迁执行款,导致真正债权人的债权份额被稀释了,侵害了真正债权人的利益。
(二)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法院的审判、执行秩序。实践中,当事人打假官司,分散了审判和执行力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秩序。
(三)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虚假诉讼当事人欺骗法院出具了诉讼文书,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司法机关在老百姓的心中权威、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03如何认定虚假诉讼?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示、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二)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或捏造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三)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空白借条、协议,以伪造、变造的借条、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者虚构事实进行抗辩的;
(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情形的。



发表于 2021-3-5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谢谢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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