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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男子为谋取钱财,租赁宝马车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碰瓷”,向司机敲诈勒索。近日,电白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阿恒(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放
被告人阿恒与阿向、阿秦、阿武(化名、三人已科刑)密谋以“碰瓷”方式敲诈勒索。2017年5月22日,阿武等人租赁粤KZ×××号白色320型宝马牌小轿车并将该车悬挂上粤TF7U36号假车牌,由阿向驾驶,阿秦望风,阿恒负责与对方车主交涉,阿武负责使用弹弓发射橄榄、擦拭被害人车辆车身钣金及与对方车主交涉。
阿恒等四人在沈海高速阳江至湛江路段敲诈勒索作案3宗,其中2宗成功敲诈勒索事主人民币1000元及600元,另1宗因事主没有停车未遂。当天18时许,茂名交警高速一大队民警在高速公路出口盘查时,阿向等人驾驶作案宝马逃窜过程中与警车发生碰撞,民警当场将阿秦抓获,阿武、阿向、阿恒则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阿恒于2019年10月25日自动到电白林头派出所投案,其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碰瓷”的方法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阿恒参与的其中一宗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阿恒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对阿恒做出上述判决,阿恒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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