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高州法院大力践行茂名市委“一中心、三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弱势群体案件执行力度,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兑现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因受伤致骨折的62岁老人冼某,在收到法院转来的执行款后,第一时间致电执行干警,表达了她深深的感激之情。 被告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汕湛高速公路由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随尾碰撞由蔡某某驾驶并搭载冼某的小型轿车,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蔡某某和乘客冼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不承担责任,冼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冼某到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由于被告未对冼某的损失进行任何赔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和被告王某应分别赔偿283455.76元和13802.2元给原告,并由两被告对王某应赔偿的1380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效力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冼某遂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收到案件后,高州法院执行干警迅速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进行集约查控,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在安徽省阜阳市,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此,承办法官认真查看以往执行案件后,发现大多数保险公司对列入失信限消的强制执行措施比较重视,于是在取得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的联系电话后,积极与其负责人进行联系,并善意文明释法,讲明如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将会被列入失信、限消名单等强制措施。在执行干警释法后,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承诺积极配合法院尽快完成理赔流程,并在第二天将其应支付的赔偿款全额转入法院执行账户,执行干警当天随即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冼某。至此,该案顺利执结,从立案到执结不到三天时间。 下一步,高州法院将严格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社会化大数据,建立更全、更广、更深的网络协作和运作机制,提升执行团队信息化、实战化水平,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努力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大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来源: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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