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市县商务领域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的通告 茂府通〔2021〕3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粤机编发〔2019〕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的要求,现就划转我市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商务领域有关行政执法职能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我市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市县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见附件),自2021年4月30日起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后,市县商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支持,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附件:茂名商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docx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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