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1-4-15 09:12 编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国强,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住址:高州市潘州街道坡耀六区148号旁果园,电话:18306681821。(见证据1) 被申请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地址:高州市站前路2号,法定代表人:温*新(局长),电话:6662921。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武(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70****488。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核发的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档案查询获悉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了为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证据2)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核发的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85.8㎡用地面积,属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一、三小组农民留用地,总面积为6975.5㎡中分割而来。(见证据3) 2017年11月27日,原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呈报高州市政府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其中1、3小组4380㎡;刘国强、刘文宇2577.5㎡;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见证据4) 根据《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第五条:尚未办理的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用地面积为6975.5㎡由一、三小组设为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办理。第七条:刘国强由街道办安排给刘国强留用地在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内861.85平方米,退缩回15%办证为720.22㎡留在一、三小组确权图内,未作办理。(见证据5) 由于刘文宇属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成员,申请人不属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成员。因此非常明确,上述设为五经济合作社办理的留用地,实际就是坡耀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安排给申请人使用的留用地,并得到谢村居委会、潘州街道办、原高州市国土局以及原高州市住建局的认可,申请人是该块留用地的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亦符合《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违反规定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的规定。亦即,该《办法》默许集体将留用地分配到户,但绝不允许确权到户。全坡耀村共七个经济合作社都将政府补偿的留用地分配给本社村民。(见证据6)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违反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该4380㎡土地(含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85.8㎡用地),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回。 2010年征地,被申请人及潘州街道办向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公开留用地补偿标准,即留用地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另给坡耀一、三小组和坡耀二、五小组各补10亩宅基地(所谓公益留地),并入留用地一起返还。坡耀一、三小组公开的留用地补偿总面积为43719.285㎡(含刘文宇户);坡耀二、五小组公开的留用地补偿总面积为41662.182㎡(含申请人户)。(见证据6) 然而,被申请人及潘州街道办欺善怕恶,违返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瞒骗坡耀二、五小组,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露馅后拒不公开说明该4380㎡留用地数据的来源依据,造成留用地补偿分配严重不公问题,坡耀二、五小组村民意见甚大。(见证据7) 2015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瞒骗坡耀二、五小组,将分配给坡耀一、二小组一块面积为3198.3㎡留用地非法变更受让单位为:坡耀二(1)一小组、二小组(坡耀二、五小组旧称),进行虚假公示(公示后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又偷偷变更回坡耀一、二小组),虚构坡耀二、五小组多领取了3198.3㎡留用地的假像,为坡耀一、三小组非法占用多补的4380㎡留用地制造“理由”。(见证据8) 2018年7月9日与2020年3月8日,坡耀一、三小组两次瞒骗坡耀二、五小组,盗用坡耀五小组印章,非法编造《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将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退缩回15%办证,故意比按征地面积的15%多办证1254.089㎡;将坡耀二、五小组留用地退缩回15%办证,故意比按征地面积的15%少办证1273.552㎡。目的克扣挪用坡耀二、五小组留用地办证面积指标,用于套取多补的4380㎡留用地。(见证据5、证据9、证据10)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因此,被申请人违反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该4380㎡土地(含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85.8㎡用地),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回。
三、被申请人违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留用地最高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的规定,违法给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多办证1254.089㎡留用地(有部分办在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85.8㎡用地面积中),必须依法注销。 2010年征地,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48212.339㎡;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32107.085㎡。(见证据11) 《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土地。”根据规定,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按最高15%可安排留用地37231.851㎡;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按最高15%可安排留用地34816.062㎡。 《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数据显示,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留用地退缩办证土地总面积38485.94㎡,比按最高15%安排留用地,多办证1254.089㎡;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留用地退缩办证土地总面积33542.51㎡,比按最高15%安排留用地,少办证1273.552㎡。(见证据9) 被申请人违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留用地最高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的规定,违法给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多办证1254.089㎡留用地(有部分办在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85.8㎡用地面积中),必须依法注销。
四、被申请人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 《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属于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与分配说明,与四个小组有重大利益关系,必须经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共同确认。但是,两份说明都未经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盖章确认,原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社长刘*瑜已出具《声明》,声明两份说明中加盖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未经他刘*瑜本人同意,非法加盖的。因此,两份说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据5、证据9、证据10) 被申请人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
五、被申请人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程序中,明知该行政许可事项与申请人及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均有重大利害关系,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也未举行听证,剥夺了申请人及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被申请人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程序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明知该行政许可事项与申请人及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均有重大利害关系,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也未举行听证,剥夺了申请人及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为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特向贵府申请复议,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高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国强 2021年4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六份,证据清单及证据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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