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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茂南区法官陈某、茂名中院法官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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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尊敬的茂名市纪委
(2019)粤0902民初1981号的主审法官陈*磊和(2020)粤09民终510号案主审法官庞*军知法犯法,捏造事实,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陈*磊、庞*健军公然对抗习近平主席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
在生效的(2016)粤0902行初41号案中,证实对涉案土地进行填土行为人是刘;生效的(2017)粤09行终141号案对刘填土行为人的事实再次认定。在生效的(2017)粤0902民初1980号案和已生效的(2017)粤09民终2398号民事判决中(第13页第1行至第6行)认定:“本案涉案承包地的土方是刘所填的。周某某称涉案土地土方是其填的,虽然提供有照片,但照片不能证实填土的地点是涉案承包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2150号和(2018)粤民申5851号裁定书认定:对(2017)粤09民终2398号判决对刘补偿1531910.88元合法合理证据充分。
在(2019)粤0902民初1981号原告周某某就填土行为“再提诉讼(填土行为人是刘已被(2017)粤09行终141号和(2017)粤09民终2398号粤已作生效认定)属重复诉讼。(一审)陈某未依法驳回。更恶劣将未经质证的“收据”“凭具有高度可能性”作为填土行为依据。陈某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没有将生效的判决作为认定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干第七十七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将所谓“收据”的效力大于(六审)生效判决书。
在(2020)粤09民终510号案中,(二审)庞建军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将一审程序违法,(证据未经质证)依法驳回。还捏造事实作为查明事实:(1)<第21页>一审法院认定(2017)粤09民终2398号的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持错误,本院予以查明。这部分是庞建军捏造事实。首先,一审判决全文里没有认定(2017)粤09民终2398号的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错误的认定。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无权认定二审判决错误。(2)更为荒唐的是庞建军滥用公权力,竟将已被(2017)粤09民终178号撤销(2016)粤0902民初502号案的论述作为合同(2015年8月28日)解除的依据作为查明事实但在《关于缓缴租金的确认申请书》(时间2016年5月31日)中,证明刘某与村合作社双方尚未终止或解除。(3)庞建军意歪曲《转包合同书》第十条(六)的原意将回填土方是地上附着物当成建筑设施,断章取义,混淆视听,将回填土等同于建筑设施,达到违法认定的依据。
(4)庞建军滥用审判权(2017)粤09民终2398号的现场勘查(2017年)的事实认定不采信。反而在涉案土地拍买成交2年后(2018年4月18日已成交,可查土地交易网),2020年现场勘查另作认定。属于枉法裁判。庞建军不是采信生效判决判案,而是通过主观臆断揣测来和稀泥判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下列事实无面当事人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更为恶劣的是陈某、庞*军利用职权为周某某谋取私利(20页)周某某捏造事实,通过恶意虚假诉讼(第20页)一、二审恶意认定2015年8月28日周某某已全部搬清煤碳,已无经营,但政府《评估报告书》认定(评估日期2015年11月6日至10日),周某某在承包地上存放335000立方煤碳。达到既占有使用刘某的涉案土地,又有租金返还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刘某没有过错,没有违约,陈某、庞*军在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判决刘某周某某补偿,陈某、庞*军滥用司法审判权,枉法裁判,直接造成当事人刘某1324567.12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陈某、庞*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胆大妄为,违反法律规定恶意否定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枉法裁判,主观恶意否定生效判决(2016)粤0902行初41号和(2017)粤0902民初1980号,也否定同级生效判决(2016)粤09行终141号和(2017)粤09民终2398号。更加恶劣的是,否定上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5851号和(2018)粤民申12150号生效判决。
陈*磊、*庞*健*军能够公然否定同级和上级法院的判决,作出与生效判决相悖的判决,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法处分(分割)刘某的补偿款,造成“一案两判”,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这种违反法律常识和法治规则的荒唐行为,胆敢违背中央依法治国、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陈某庞*军贪赃枉法具有高度可能性!
现恳请茂名市纪委彻查陈*磊、庞健*军,将破坏司法公平正义的“害群之马”绳之于法,避免给社会造成更多冤假错案,捍卫司法公正!
举报人:刘宇
联系电话:17820451931
2021年3月28


 楼主| 发表于 2021-4-25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实名举报茂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庞健军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实名举报茂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庞*军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尊敬的茂名市司法局
习近平主席指示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之际,(2019)粤0902民初1981号的主审法官陈和(2020)粤09民终510号案主审法官庞*军知法犯法,捏造事实,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陈、庞*军公然对抗习近平主席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
在生效的(2016)粤0902行初41号案中,证实对涉案土地进行填土行为人是刘;生效的(2017)粤09行终141号案对刘填土行为人的事实再次认定。在生效的(2017)粤0902民初1980号案和已生效的(2017)粤09民终2398号民事判决中(第13页第1行至第6行)认定:“本案涉案承包地的土方是刘所填的。周某某称涉案土地土方是其填的,虽然提供有照片,但照片不能证实填土的地点是涉案承包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2150号和(2018)粤民申5851号裁定书认定:对(2017)粤09民终2398号判决对刘补偿1531910.88元合法合理证据充分。
在(2019)粤0902民初1981号原告周某某就填土行为“再提诉讼(填土行为人是刘已被(2017)粤09行终141号和(2017)粤09民终2398号粤已作生效认定)属重复诉讼。(一审)陈未依法驳回。更恶劣将未经质证的“收据”“凭具有高度可能性”作为填土行为依据。陈滥用公权力,枉法裁判,没有将生效的判决作为认定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干第七十七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将所谓“收据”的效力大于(六审)生效判决书。
在(2020)粤09民终510号案中,(二审)庞*军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将一审程序违法,(证据未经质证)依法驳回。还捏造事实作为查明事实:(1)<第21页>一审法院认定(2017)粤09民终2398号的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持错误,本院予以查明。这部分是庞*军捏造事实。首先,一审判决全文里没有认定(2017)粤09民终2398号的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错误的认定。其次,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无权认定二审判决错误。(2)更为荒唐的是庞*军滥用公权力,竟将已被(2017)粤09民终178号撤销(2016)粤0902民初502号案的论述作为合同(2015年8月28日)解除的依据作为查明事实但在《关于缓缴租金的确认申请书》(时间2016年5月31日)中,证明刘某与村合作社双方尚未终止或解除。(3)庞*军意歪曲《转包合同书》第十条(六)的原意将回填土方是地上附着物当成建筑设施,断章取义,混淆视听,将回填土等同于建筑设施,达到违法认定的依据。
4)庞*军滥用审判权2017)粤09民终2398号的现场勘查(2017年)的事实认定不采信。反而在涉案土地拍买成交2年后(2018年4月18日已成交,可查土地交易网),2020年现场勘查另作认定。属于枉法裁判。庞*军不是采信生效判决判案,而是通过主观臆断揣测来和稀泥判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下列事实无面当事人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更为恶劣的是陈、庞*军利用职权为周某某谋取私利(20页)周某某捏造事实,通过恶意虚假诉讼(第20页)一、二审恶意认定2015年8月28日周某某已全部搬清煤碳,已无经营,但政府《评估报告书》认定(评估日期2015年11月6日至10日),周某某在承包地上存放335000立方煤碳。达到既占有使用刘某的涉案土地,又有租金返还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刘某没有过错,没有违约,陈、庞*军在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判决刘某周某某补偿,陈、庞*军滥用司法审判权,枉法裁判,直接造成当事人刘某1324567.12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庞*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胆大妄为,违反法律规定恶意否定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枉法裁判,主观恶意否定生效判决(2016)粤0902行初41号和(2017)粤0902民初1980号,也否定同级生效判决(2016)粤09行终141号和(2017)粤09民终2398号。更加恶劣的是,否定上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5851号和(2018)粤民申12150号生效判决。
、庞*军能够公然否定同级和上级法院的判决,作出与生效判决相悖的判决,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法处分(分割)刘某的补偿款,造成“一案两判”,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这种违反法律常识和法治规则的荒唐行为,胆敢违背中央依法治国、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陈庞*军贪赃枉法具有高度可能性!
现恳请茂名市司法局彻查陈、庞*军,将破坏司法公平正义的“害群之马”绳之于法,避免给社会造成更多冤假错案,捍卫司法公正!


举报人:刘宇
联系电话:1782045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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