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死的太惨了,天都要塌下来的感觉,一定要给孩子讨个说法。”记者从遇难孩子的父亲处获悉,狗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控制,事件尚处于后续处置中,有关部门已经组织他们和狗主人家协调,他们索赔92万元,对方愿意赔40多万元,因此还没有协商一致。
8岁男孩上学路上遇险 三条恶狗咬住颈部致其死亡 4月22日清晨6点过,重庆奉节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博上学路上,被一个独居农户家喂养的三条恶狗扑倒,三条恶狗咬住小博颈部,致使孩子死亡。小博就读的小学离家有4公里远,每天需要步行数百米到马路的公交站,再乘公交去上学。弟弟上幼儿园,上学时间晚一些,而且有校车接送,所以每天清晨6点多,爷爷会先送小博去上学。事发当天早上6点多,爷爷带着小博走到半路,发现忘带公交卡,便转身回家去拿,就让孩子慢慢走着,没想到悲剧发生了,路边窜出三条恶犬,直接扑向了孩子并撕咬。经法医初检,小博系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离断死亡。 孩子的父亲说,小博今年8岁,上小学二年级,还有一个弟弟在上幼儿园,我们在山东打工,小博和弟弟跟爷爷一起生活,奶奶给小博叔叔带孩子,我们不忙时才能回家。今年4月22日清晨,孩子上学路上被狗咬死,接到电话后简直不敢相信,我们从山东东营赶紧往家赶,在殡仪馆见到了孩子,孩子面部都被吃没了,非常的惨,一家人一直痛哭。 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不一 家属要求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92万 记者从一位之情村民处获悉,事发后这三只狗都已经被处理,狗主人也被警方控制,狗主人和小博家相隔并不太远,他们家是独立的院子,就在路边上,狗主人是做食品生意的,因为家中存放有货品,养了三只狗看家,平时基本不拴绳,前不久刚把村里得一条狗咬死。狗主人平时不在家,只有七旬老人在家里,事发早晨孩子上学时间比较早,在家看门的老人都还没有起床。 “我们是农民,没什么文化,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们觉得很懵,天都要塌下来的感觉,只想给孩子讨一个说法。赔偿问题没有协商好,目前也没有心情和精力。”孩子的父亲说,赔偿问题最大的分歧来自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小博的父亲认为,小博长期在城里读书,应该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要求对方赔偿92万元。但对方表示只能赔40多万元。因为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尚未协商一致。小博的父亲说:“这92万元的赔偿是按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交通费等综合计算出来的,我们家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小孩在城市里读书,有暂住证,跟完全意义上的农村户口不一样,而肇事方提出得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所以我们没同意。” 律师认为小博系农村户口 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狗的主人负有对狗的管理责任,对狗伤人后果负责。狗主人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致使案涉狗咬死小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赵良善说,小波的家属可向狗主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狗主人附带民事赔偿。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规定了农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但是该复函针对的是交通事故案件,而该案系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尽管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但是各省高级法院实行统一城乡居民赔偿仅针对交通事故案件。因此,该案作为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小博系农村户口,仍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小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付。 5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涉嫌违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世冰律师表示,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如若市民遛狗不拴绳或不给犬只佩戴犬牌,都将涉嫌违法。但是这个案子还不能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因为新法生效时,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适用旧法是最高院关于法律适用的通行做法。 王世冰律师说,新法对养狗不办证、遛狗不栓绳有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而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犬只饲养人不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在携带犬只出户时不按规定佩戴犬牌并系犬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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