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区城镇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征收林头镇新圩村委会属下村组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林头镇新圩村委会新圩第一、新圩第二、新圩第三、新圩第四、可山第一、可山第二、可山第三、田头经济合作社,新圩经济联合社。二、征收土地的范围:林头镇新圩村委会田心岭(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四、征收土地的面积:约85.89亩(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在依法报批前将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充分听取意见。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府通〔2021〕2号文执行(见下表)。
六、征收土地的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八、联系电话:5130662(区自然资源局)。 特此预公告。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二、霞洞镇征地公告
根据我区城镇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征收霞洞镇霞洞村委会属下村组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霞洞镇霞洞村委会上古楼、下古楼经济合作社。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霞洞镇霞洞村委会古楼村西边(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收土地的面积:约2.38亩(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在依法报批前将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充分听取意见。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府通〔2021〕2号文执行(见下表)。
六、征收土地的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三、观珠镇征地公告
根据我区城镇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征收观珠镇观珠村委会属下村组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观珠镇观珠村委会半垌第五、半垌第六、半垌第七经济合作社。二、征收土地的范围:观珠镇观珠村委会半垌村大园坡(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四、征收土地的面积:约60亩(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在依法报批前将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充分听取意见。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府通〔2021〕2号文执行(见下表)。
六、征收土地的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根据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征收旦场镇蕉仔、旦河村委会属下村组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旦场镇蕉仔村委会书房屋、东边坑经济合作社,蕉仔经济联合社;楼阁堂村委会盐坡经济合作社;旦河村委会旦河经济联合社。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旦场镇蕉仔村委会金瓜葬囊岭、八哥坑岭、铁坑仔岭及楼阁堂村委会鼓仔岭(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收土地的面积:约200亩(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在依法报批前将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充分听取意见。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府通〔2021〕2号文执行(见下表)。
六、征收土地的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2021年4月26日
来源:茂名市电白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