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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国强,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住址:高州市潘州街道坡耀六区148号旁果园,电话:18306681821。(见证据1) 被告: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地址:高州市站前路2号,法定代表人:温同新(局长),电话:0668—6662921。 第三人:高州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谢村木林富安苑三区81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3BC2D06,法定代表人:罗小睦,电话:13535919339。(见证据2)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桂武(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702662488。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三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赖振兴(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828602253。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二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桂彬(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702669078。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五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桂强(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727741941。 第三人:刘文宇,男,汉族,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社员,住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8719121253。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高州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22日,原告通过不动产档案查询获悉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了为第三人高州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证据3)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为第三人颁发的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被告作出为第三人高州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1885.8㎡用地面积,属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一、三小组农民留用地,总面积为6975.5㎡中分割而来。(见证据4) 2017年11月27日,原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呈报高州市政府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其中1、3小组4380㎡;刘国强、刘文宇2577.5㎡;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见证据5) 根据《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第五条:尚未办理的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用地面积为6975.5㎡由一、三小组设为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办理。第七条:刘文宇当时不接受留用地,现在一、三小组确权图领取留用地按刘文宇协议留用地为1733.44㎡退缩回15%办证1341.79㎡,设在坡耀一经济合作社办理手续。刘国强由街道办安排给刘国强留用地在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内861.85㎡,退缩回15%办证为720.22㎡留在一、三小组确权图内,未作办理。(见证据6) 刘文宇属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成员,原告不属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成员。因此非常明确,上述设为五经济合作社办理的留用地,实际就是坡耀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安排给原告使用的留用地,并得到谢村居委会、潘州街道办、原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原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认可。原告是该块留用地的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亦符合《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违反规定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的规定。全坡耀村共七个经济合作社都将政府补偿的留用地分配给本社村民。(见证据7) 因此,被告作出为第三人颁发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二、被告违反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该4380㎡土地(含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1885.8㎡用地面积),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回。 2010年征地,被告及潘州街道办向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公开留用地补偿标准,即留用地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另给坡耀一、三小组和坡耀二、五小组各补10亩宅基地(所谓公益留地),并入留用地一起返还。坡耀一、三小组公开的留用地补偿总面积为41885.639㎡(不含刘文宇户);坡耀二、五小组公开的留用地补偿总面积为40800.33㎡(不含原告户)。(见证据7) 然而,被告及潘州街道办欺善怕恶,违返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瞒骗坡耀二、五小组,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露馅后拒不公开说明该4380㎡留用地数据的来源依据,造成留用地补偿分配严重不公问题,坡耀二、五小组村民意见甚大。(见证据8) 2015年11月11日,被告瞒骗坡耀二、五小组,将分配给坡耀一、二小组一块面积为3198.3㎡留用地非法变更受让单位为:坡耀二(1)一小组、二小组(坡耀二、五小组旧称),进行虚假公示(公示后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又偷偷变更回坡耀一、二小组),虚构坡耀二、五小组多领取了3198.3㎡留用地的假像,为坡耀一、三小组非法占用多补的4380㎡留用地制造“理由”。(见证据9) 2018年7月9日与2020年3月8日,坡耀一、三小组两次瞒骗坡耀二、五小组(谢村居委会非法擅自使用坡耀五小组印章),非法编制《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欺骗各级部门,将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退缩回15%办证,故意比按征地面积的15%多办证1254.089㎡;将坡耀二、五小组留用地退缩回15%办证,故意比按征地面积的15%少办证1273.552㎡。目的克扣挪用坡耀二、五小组留用地办证面积指标,用于套取多补的4380㎡留用地。(见证据6、证据10、证据11)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因此,被告违反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该4380㎡土地(含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1885.8㎡用地面积),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回。
三、被告违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留用地最高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的规定,违法给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多办证1254.089㎡留用地(有部分办在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1885.8㎡用地面积中),必须依法注销。 2010年征地,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48212.339㎡(含刘文宇户土地面积);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32107.085㎡(含原告户土地面积)。(见证据12) 《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土地。”根据规定,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按最高15%可安排留用地37231.851㎡;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按最高15%可安排留用地34816.062㎡。 《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数据显示,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留用地退缩办证土地总面积38485.94㎡,比按最高15%安排留用地,多办证1254.089㎡;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留用地退缩办证土地总面积33542.51㎡,比按最高15%安排留用地,少办证1273.552㎡。(见证据10) 《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明确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退缩回按被征土地总面积的15%办证(实际多办证1254.089㎡)。因此,超出15%部分必须依法注销。(见证据6) 被告违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留用地最高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的规定,违法给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多办证1254.089㎡留用地(有部分办在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1885.8㎡用地面积中),必须依法注销。
四、被告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为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为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更正登记,均属严重违法。 《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属于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与分配说明,与四个小组有重大利益关系,必须经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共同确认。但是,两份说明都未经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盖章确认;原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社长刘冈瑜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已出具《声明》,声明两份说明中加盖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都是非法加盖的。因此,两份说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据6、证据10、证据11) 被申请人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为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核发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高州市[2020]高自然资字第309号《建高用地批准书》以及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号:粤(2020)高州不动产权第0033705号、更正登记证号:粤(2020)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383号,均属严重违法。
五、坡耀一经济合作社违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涉案土地(留用地)的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必须依法取消;被告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必须依法撤销。 《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规定,留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坡耀一经济合作社违反上述规定,将涉案土地(留用地)的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必须依法取消;被告违反上述规定,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违法将涉案土地的不动产权由坡耀一经济合作社转移给高州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并为该公司颁发了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必须依法撤销。
六、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收到行政复机关行政复议文书后,紧急将涉案土地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给高州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动工抢建;原告现已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立即停工保持涉案土地原状,先解决行政争议。 2021年3月30日,原告通过档案查询获悉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就涉案土地为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核发了地字第【2020】2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1年4月6日,原告向高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4月12日,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并通知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桂武领取了高州府行复决【2021】15号行政复议文书。(见证据14) 2021年4月15日,坡耀一经济合作社紧急将涉案土地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给高州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动工抢建。原告现已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立即停工保持涉案土地原状,先解决行政争议。
七、被告作出的高自然资信【2021】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原告称,涉案土地目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见证据16)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为第三人高州市玉湖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899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国强 2021年4月26日 附:本起状副本七份,证据清单及证据七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国强,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住址:高州市潘州街道坡耀六区148号旁果园,电话:18306681821。(见证据1) 被告: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地址:高州市站前路2号,法定代表人:温同新(局长),电话:0668—6662921。 第三人: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桂圆路9号时代名门3套间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23Y9C2L,法定代表人:刘文汉,电话:0668—6633009。(见证据2)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桂武(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702662488。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三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赖振兴(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828602253。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二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桂彬(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702669078。 第三人: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五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刘桂强(社长),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3727741941。 第三人:刘文宇,男,汉族,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坡耀一经济合作社社员,住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电话:18719121253。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22日,原告通过不动产档案查询获悉被告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了为第三人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见证据3)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为第三人颁发的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被告作出为第三人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1504㎡用地面积,属谢村居委会坡耀一经济合作社一、三小组农民留用地,总面积为6975.5㎡中分割而来。(见证据4) 2017年11月27日,原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呈报高州市政府审批的《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其中1、3小组4380㎡;刘国强、刘文宇2577.5㎡;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见证据5) 根据《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第五条:尚未办理的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用地面积为6975.5㎡由一、三小组设为一、三、五经济合作社办理。第七条:刘文宇当时不接受留用地,现在一、三小组确权图领取留用地按刘文宇协议留用地为1733.44㎡退缩回15%办证1341.79㎡,设在坡耀一经济合作社办理手续。刘国强由街道办安排给刘国强留用地在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内861.85㎡,退缩回15%办证为720.22㎡留在一、三小组确权图内,未作办理。(见证据6) 刘文宇属坡耀一经济合作社成员,原告不属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成员。因此非常明确,上述设为五经济合作社办理的留用地,实际就是坡耀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安排给原告使用的留用地,并得到谢村居委会、潘州街道办、原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原高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认可。原告是该块留用地的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亦符合《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违反规定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的规定。全坡耀村共七个经济合作社都将政府补偿的留用地分配给本社村民。(见证据7) 因此,被告作出为第三人颁发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二、被告违反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该4380㎡土地(含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1504㎡用地面积),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回。 2010年征地,被告及潘州街道办向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公开留用地补偿标准,即留用地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另给坡耀一、三小组和坡耀二、五小组各补10亩宅基地(所谓公益留地),并入留用地一起返还。坡耀一、三小组公开的留用地补偿总面积为41885.639㎡(不含刘文宇户);坡耀二、五小组公开的留用地补偿总面积为40800.33㎡(不含原告户)。(见证据7) 然而,被告及潘州街道办欺善怕恶,违返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瞒骗坡耀二、五小组,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露馅后拒不公开说明该4380㎡留用地数据的来源依据,造成留用地补偿分配严重不公问题,坡耀二、五小组村民意见甚大。(见证据8) 2015年11月11日,被告瞒骗坡耀二、五小组,将分配给坡耀一、二小组一块面积为3198.3㎡留用地非法变更受让单位为:坡耀二(1)一小组、二小组(坡耀二、五小组旧称),进行虚假公示(公示后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又偷偷变更回坡耀一、二小组),虚构坡耀二、五小组多领取了3198.3㎡留用地的假像,为坡耀一、三小组非法占用多补的4380㎡留用地制造“理由”。(见证据9) 2018年7月9日与2020年3月8日,坡耀一、三小组两次瞒骗坡耀二、五小组(谢村居委会非法擅自使用坡耀五小组印章),非法编制《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欺骗各级部门,将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退缩回15%办证,故意比按征地面积的15%多办证1254.089㎡;将坡耀二、五小组留用地退缩回15%办证,故意比按征地面积的15%少办证1273.552㎡。目的克扣挪用坡耀二、五小组留用地办证面积指标,用于套取多补的4380㎡留用地。(见证据6、证据10、证据11)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因此,被告违反留用地按统一标准补偿的承诺,违规给坡耀一、三小组多补4380㎡留用地另作安排,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该4380㎡土地(含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1504㎡用地面积),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回。
三、被告违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留用地最高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的规定,违法给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多办证1254.089㎡留用地(有部分办在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1504㎡用地面积中),必须依法注销。 2010年征地,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48212.339㎡(含刘文宇户土地面积);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32107.085㎡(含原告户土地面积)。(见证据12) 《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土地。”根据规定,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按最高15%可安排留用地37231.851㎡;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按最高15%可安排留用地34816.062㎡。 《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数据显示,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留用地退缩办证土地总面积38485.94㎡,比按最高15%安排留用地,多办证1254.089㎡;坡耀二、五经济合作社留用地退缩办证土地总面积33542.51㎡,比按最高15%安排留用地,少办证1273.552㎡。(见证据10) 《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明确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退缩回按被征土地总面积的15%办证(实际多办证1254.089㎡)。因此,超出15%部分必须依法注销。(见证据6) 被告违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留用地最高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的规定,违法给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多办证1254.089㎡留用地(有部分办在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1504㎡用地面积中),必须依法注销。
四、被告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为坡耀三经济合作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为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更正登记,均属严重违法。 《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属于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与分配说明,与四个小组有重大利益关系,必须经坡耀一、二、三、五小组共同确认。但是,两份说明都未经坡耀二经济合作社盖章确认;原坡耀五经济合作社社长刘冈瑜和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已出具《声明》,声明两份说明中加盖的坡耀五经济合作社印章,都是非法加盖的。因此,两份说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见证据6、证据10、证据11) 被申请人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坡耀1.2.3.5组留用地分配说明》为坡耀三经济合作社核发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高州市[2020]高自然资字第311号《建高用地批准书》以及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号:粤(2020)高州不动产权第0033707号、更正登记证号:粤(2020)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734号,均属严重违法。
五、坡耀三经济合作社违反《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涉案土地(留用地)的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必须依法取消;被告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必须依法撤销。 《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规定,留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坡耀三经济合作社违反上述规定,将涉案土地(留用地)的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必须依法取消;被告违反上述规定,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违法将涉案土地的不动产权由坡耀三经济合作社转移给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并为该公司颁发了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必须依法撤销。
六、坡耀三经济合作社收到行政复机关行政复议文书后,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动工抢建;原告现已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立即停工保持涉案土地原状,先解决行政争议。 2021年3月30日,原告通过档案查询获悉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就涉案土地为坡耀三经济合作社核发了地字第【2020】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1年4月6日,原告向高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4月12日,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并通知坡耀三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赖振兴领取了高州府行复决【2021】16号行政复议文书。(见证据14) 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获悉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动工抢建。原告现已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立即停工保持涉案土地原状,先解决行政争议。
七、被告作出的高自然资信【2021】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原告称,涉案土地目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见证据16)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为第三人高州市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粤(2021)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03140号《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国强 2021年4月26日 附:本起状副本七份,证据清单及证据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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