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时尚小美 于 2021-5-8 15:47 编辑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茂名市茂南区202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1〕9号)同意征收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岭仔居委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高山镇文岭经济联合社、文岭村永安经济合作社、黄竹村新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4350公顷,作为茂名市茂南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 茂名市茂南区202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岭仔居委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高山镇文岭经济联合社、文岭村永安经济合作社、黄竹村新屋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以测量放线的界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为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岭仔居委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高山镇文岭经济联合社、文岭村永安经济合作社、黄竹村新屋经济合作社,征地面积4.4350公顷。其中:农用地4.0854公顷(耕地0.7199公顷、林地3.2622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3公顷),未利用地0.349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耕地(旱地)114.234万元/公顷,林地66.19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养殖水面)140.71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117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耕地(旱地)青苗费1.5万元/公顷,林地林木费2.2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养殖水面)鱼苗费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不种植农作物,所以不作补偿。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留用地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茂南开发区一方新苑南面新人社局培训大楼809房,联系人:黄广均,联系电话:0668-339878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本公告期限为15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7)〔2021〕9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本《征收土地公告》与粤府土审(17)〔2021〕9号征地批复不一致的内容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茂名市茂南区202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1〕9号)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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